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杨兴业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问:能否介绍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总体情况?
答: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在妥善解决纠纷的同时,塑造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投资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统计,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领域涵盖了国际贸易、海事海商、航空运输、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国际条约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等。国际惯例主要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等。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准确适用,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会议纪要、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例,2018年至2023年6月我国法院审结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该公约的案件有168宗。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强调要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增强案件审判中国际条约和惯例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问: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适用《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消公文书公约》等案例,请问这类公约也是《解释》规范适用的国际条约吗?
答:《解释》所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的国际条约仅指民商事实体法条约,不包括程序法条约。但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必然涉及涉外送达、调查取证以及从外国寄交的公文书证的证明手续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即发布《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20年又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或者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提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并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协助外国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此外,《海牙取消公文书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人民法院已经率先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适用该公约,有效简化了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便利中外当事人参加诉讼,有力提升了涉外审判质效。为集中展示我国法院准确适用国际条约的较高司法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效应,今天将这类典型案例一并发布。
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为确保《解释》的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出台后,准备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答:《解释》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开展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推动解释的贯彻落实:一是发布《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便于社会各界准确把握《解释》条文的含义。二是汇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及其权威译本,梳理适用条件、生效及保留情况等,保障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准确适用。三是加强案例指导,定期发布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典型案例,规范裁判标准。四是加强培训,提高涉外商事海事法官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