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女士与李先生本是一对夫妻,双方离婚后,严女士以李先生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将其诉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因为和严女士赌气,李先生竟联合第三人张某作出了种种不诚信诉讼行为。在查明真相后,鄞州区法院分别对李先生和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2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
据了解,严女士与李先生的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共有的一套房产归严女士所有,李先生应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将屋内物品搬离。但诉讼期间,李先生向鄞州区法院提供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称该房屋在离婚前已出租给第三人张某,租期20年。
在承办法官前期调查租赁合同履行情况时,李先生谎称张某已一次性支付20年的租金20万元,并且已经将该租金用于为严女士购买车辆。李先生还附上了与张某的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材料。此外,李先生还说自己已从房屋搬出物品,现屋内均是张某私人物品。为阻碍法官现场调查,还谎称自己不知道房屋门锁密码。
因李先生和张某长时间不配合法官调查,鄞州区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张某的账户流水,发现其与李先生存在款项往来。在所谓的20万元“租金”支付的前一日,李先生曾有一笔20万元的款项打入张某的账户。
此外,鄞州区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房屋所在小区车辆出入记录和小区监控,发现李先生的车辆在诉讼期间多次出入小区,且在某日从案涉房屋来回十几趟搬出大量物品,和其此前陈述的房屋中无其个人物品不符。
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李先生应向其名下还贷账户每月还款5万元,总计45万元,以供严女士提前归还房贷。但李先生打款并截图后又将钱款取出,制造出履约假象,还拒绝提供还贷账户完整交易明细。在法官要求限期答复账户取款问题的情况下,李先生又隐瞒取款事实,一次性补打入账户30余万元,再截取网银账户余额图片提交法院,以证明其没有取款。鄞州区法院依职权调取还贷账户流水后,发现该账户内存在大量取款记录。
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张某明知房屋租赁合同内容虚假且损害严女士利益,在鄞州区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拒不到庭,并多次拒不回答法官电话询问。在法院明确要对虚假证据开展调查的情况下,张某仍作出其的确向李先生租房、已支付租金及水电费的虚假陈述,对于细节问题更是拒不回答,严重妨害了诉讼进程与司法秩序。
在法院依职权调查后,迫于压力,李先生与张某才先后交代实情。李先生称他与严女士离婚后矛盾激化,因此想通过这种方式和她赌气。有次李先生听说张某在找地方放东西,便称其可以提供场地,不收租金,但要签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均由李先生拟定,落款时间故意写成离婚前的日期,租金则是根据双方已有的资金拆借记录倒套。这份所谓的“协议”签订后,房屋实际上仍由李先生使用。
二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已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最终,鄞州区法院决定对李先生罚款5万元,对第三人张某罚款2万元。两人自觉按期缴纳了罚款,目前李先生已配合严女士完成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并腾退了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