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藏品”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但这种新型资产为投资者提供全新投资机会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数字藏品”刑事案件,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刘某商议,利用二人实际经营的公司设立网络平台,将购买或从网络免费下载的图片包装为“数字藏品”在该平台销售。网络平台具体运营由被告人张某全权负责。网络平台建立后,二人指使他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小红书等渠道,面向社会公众推广平台上的“数字藏品”,谎称该平台系与某文化协会联合打造,并与多家博物馆合作联合发布“数字藏品”,承诺定期以双倍价格回购特定“数字藏品”,购买者还可以享受平台分红、元宇宙土地优先购买权等专属会员权益。
不仅如此,经过被告人的精心设计,网络平台还设置了一些特殊的规则,比如,购买特定“数字藏品”可合成稀有高溢价“数字藏品”、购买“数字藏品”盲盒进行积分冲榜可兑换现金、苹果手机、名酒礼品等。
为了提升可信度,张某还通过控制他人账户、雇佣外包炒作团队,在网络平台的二级市场中自买自卖,虚增“数字藏品”交易量及价格,营造该平台“数字藏品”交易火爆且有升值空间的假象,进一步吸引用户交易“数字藏品”。期间,张某陆续将用户支付的钱款提现,并与被告人刘某分赃,同时仍向公众谎称网络平台将与某知名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开展合作,后续藏品均在该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上架。
同年9月底,二人见目的达到,为逃避收益承诺和法律责任,张某停止服务器续费,致使网络平台被关闭,造成用户无法提现、无法查看“数字藏品”。
经审计,该平台吸收数千名用户资金共计134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41万余元。本案审理期间,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用于弥补被害人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系主犯;刘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