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减少因交通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数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和博乐垦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不断提升诉源治理效能,牢固树立“矛盾解决在源头、纠纷化解在基层”的理念。近日,新疆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与博乐垦区诉调委联合成功调处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
2022年9月4日13时30分许,赵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新疆兵团第五师九十一团6号地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健康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易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件,致使赵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赵某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气胸、脾挫裂伤、腰椎横突骨折、骨盆骨折等多处伤情,治疗至今仍未痊愈。经新疆众力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处十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
该事故由博乐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易某双方负此次事故的共同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易某和保险公司多次协商,对赔偿事宜分歧较大,赵某遂将易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新疆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将案件移送至博乐垦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研究案情后,与博乐垦区人民法院贾娜提古丽法官一起分析案情,共同商讨并制定调解方案,之后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单独约谈双方当事人,针对矛盾焦点,并结合事实证据及类案判例,对该案所涉的法律关系、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责任比例,进行了详尽的阐述解释,重点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论的赔偿金额问题,参考事故认定责任,制定调解方案。
随后,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就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计算方法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经过人民法院法官和专职调解员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地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在充分考虑之后欣然接受调解意见,达成和解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员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某保险公司同意在10个工作日内,赔偿赵某、易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4.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