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诉与非诉》有感
2023-12-15 09:05: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苑梓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德美《诉与非诉——诉讼传统及近现代演进》一书,包括古代和近现代两个部分。古代部分主要探讨中国传统诉讼制度的特征,考察古代诉讼的特殊程序和一般程序,介绍明清时期诉讼外的纠纷解决办法(包括协商、调解和民间裁决)。近现代部分首先总结近代司法改革的经验教训,分析近代人们对传统诉讼外纠纷解决方法的认识,指出当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所面临的困境和解决方法,为当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了传统借鉴。

  本书的开篇,作者从宏观角度总结了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主要特征:审判是古代官吏的一种职能、案件由集体进行审理、证据调查重结果轻程序、判断证据依靠情理、案件审理受上级监督、当事人能够得到多重救济。中国古代的案件通常需要靠集体的智慧进行裁决,这与近代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审判方式不同。张德美教授认为,历经近代司法改革之后,中国古代传统的审判制度趋于消亡,但是数千年传统审判制度中所蕴藏的司法智慧不应当被忽视。

  诉讼制度的早期形态在商周时期已经较为完备。在商周时期,明察犯罪者主观动机、公正循法、重视效率等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同时,形成了包含控告、强制措施、诉讼代理、证据调查、协商、判决、盟誓与执行等在内的司法程序,司法机关体系也初具规模。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甚至在判决作出之后,均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或执行判决,显示出商周时期社会矛盾解决方式的灵活性。

  在中国古代,宋代的诉讼制度设计最具特色,环环相扣,分工明确。其案件由相关机关各层级的官员集体审核、依次签押,最后由长官宣判;案件审结后,死刑案件还需报提点刑狱司复核。该制度使得政府内部机构之间相互制约,防止司法舞弊和冤假错案,但是,由于事权的分化,导致司法成本较高,效率低下,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诉讼逐渐增多,宋代独具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没能延续下来。

  古代纠纷的解决除了诉诸官府外,还存在协商、调解以及民间裁决三种方式,这与现代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共通性。

  基于双方自愿,协商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争端解决方式,及至明清时期,协商和解仍然是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有许多纠纷是在诉讼外协商或诉讼中协商和解的。

  调解是通过第三方干预达成的。在明清时期,民间纠纷的受害人,常常通过第三方斡旋来表达自己的诉求。调解包括民间调解与官府调解。地方官员非常认可当事人的亲友、邻里、乡绅、族长等作为第三方的民间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乡约组织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若当事人上告官府,官府也需要进行调解,在诉讼内,调解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民间裁决是通过乡约组织、家族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宋元时期,官府曾明确授予乡约组织对轻微刑事案件行使裁决权。到了清代,家族裁决成为民间裁决中最具代表性的方式。在以上三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由于儒家“无讼”思想的影响,以及减轻官民诉累的实际考量,地方官府对调解更为偏爱,因此传统调解制度得以世代相传,融入中华法文化并对近当代产生深远影响。

  近代司法改革最初的动机是收回治外法权,司法制度逐步纳入西方化的轨道,传统法律往往被当作旧时代的残余而被抛弃。然而,各个国家的司法传统、政治经济条件、法律制度不同,不继承传统司法制度、不考虑本土国情人情、全盘西化的司法改革必然不会成功。

  相较于近代司法改革对古代司法体制的摒弃,非诉讼民间纠纷解决的传统却在近代社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尽管只是选择性地传承。首先是对传统调解的传承。晚清的司法改革中,试图将传统的调解方法纳入立法轨道。民国时期的法庭调解扩大了传统调解的内涵,包含了法庭的权利,模糊了调解与判决的界限。与调解的长盛不衰形成对照,民间裁决在近代以后日渐式微。

  20世纪80年代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受到重视,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虽然调解机制、调解方法更完善,但仲裁制度、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有待强化。为解决以上问题,张德美教授提出了整合案件分流系统、设置非诉前置程序、确定非诉程序法律效力等建议。

  建立完善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需要立法层面的支持、思维方式的转变、人民法院的推动、多元主体的共同努力,更需要立足人民群众现实需求,通过多种途径真正解决纠纷。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