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司法尺度,让彩礼回归善意与“礼性”
2023-12-15 08:44: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舒锐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为统一类似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标准,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彩礼在我国有着悠久历史,源于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纳征礼可谓是六礼中的关键,《仪礼·士昏礼》有云:“征,成也,使使者纳币以成婚礼。”纳征以后,婚姻才进入正式准备阶段。而在周礼中,徵礼有着丰富的仪式与象征意义,一方面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方式,另一方面也是蕴含着对新人祝福与期盼。

  遗憾的是,后来彩礼逐渐走样,数额上日益攀高,失去了“礼”的本真,一度被物化与过分曲解,背负了不该承受之重。有些家庭用之拼比地位;有些家庭用以试探对方“诚意”;更有些人借机敛财,让彩礼沦为了无良家庭“走捷径”的工具,更有甚者以结婚为名,在骗取彩礼后,闪婚闪离,让对方家庭“人财两空”。

  不得不说,“高额彩礼”在感情与婚姻中埋下了诸多祸根,酿出了一场场悲剧,让多少情投意合的情侣劳燕分飞,让多少本该举案齐眉的夫妻产生间隙,让多少本该和睦合欢的家庭反目成仇,俨然演变为各方都应予以重视的社会问题。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而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正是题中应有之义。

  从内容来看,案例紧紧围绕彩礼在社会意义上的三大特性选取,极具典型性。其一,彩礼具有“婚姻性”,应以结婚为目的。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已育有子女,即便尚未登记结婚,一般也不支持返还彩礼;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其二,彩礼应回归“礼性”,对于过高彩礼,在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酌情返还。其三,彩礼具备“家庭性”,接收彩礼的父母亦可作为共同被告。

  就在当天,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方面引导彩礼回归“礼性”,旗帜鲜明地提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面,回归彩礼的“婚姻性”,将彩礼与日常馈赠相区别,对彩礼的范围科学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所规定三种可返还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等情形下各自的彩礼返还条件。同时,充分考虑到彩礼的家庭性,规定了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可以说,本次涉彩礼典型案例与征求意见稿均来源于生活,更将引导生活,站在司法的高度上,从善意与习俗中,总结规律,凝聚规则,让各方的合法利益、合理诉求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不仅将为该领域存量纠纷处理提供更为明细的规则,更将起到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同时,我们更加期待司法尺度的明确能够让彩礼回归善意,让彩礼不再成为交易,还原成两个大家庭对一个小家庭的帮助;让彩礼回归“礼性”,不再沦为攀比工具,还原成新人结合、家庭融合的仪式见证。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