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
2021年12月13日,原告王某饮酒后与朋友刘某乘坐被告陈某驾驶的出租车,上车时陈某告诉二人到目的地收费25元,陈某并未打表计费。车辆行驶至中途,有另一乘客坐上了陈某的车子,随后,王某指责陈某到处拼客、乱收费,双方发生争吵,被告陈某停车拒载,原告王某欲下车,但朋友刘某不同意下车,刘某表示愿意在25元的基础上再多加5元车费,被告陈某遂继续搭载二人。车辆行驶至途中等红绿灯时,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再次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王某情绪激动地用右手指头指点陈某,询问陈某是否对他说了脏话,陈某抓住王某的右手,将王某右手食指折断。
后陈某报警,双方就该事宜协商未果。王某的手指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因王某索赔未果,故成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营运规定,文明驾驶,打表收费,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而被告陈某不打表收费,未经乘客同意,中途拼客,造成收费没有依据,违反了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是造成此纠纷的起因。原告王某虽有饮酒后用右手指头指着被告陈某脸部的过激行为,但没有对其造成人身损害,被告陈某抓住原告王某右手食指使劲掰,致其右手食指粉碎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王某受伤致残的原因系被告陈某的过错造成,故其对原告王某的人身损失赔偿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根据事发时的视频来看,原告王某饮酒后与同乘的朋友刘某和作为司机的被告陈某发生争议后,王某与刘某多次用右手手指指点陈某的脸部,刘某多次拍打车头,王某误以为陈某对其骂了脏话,王某对损害的发生本身存在误解。法院综合全案,酌定被告陈某承担60%的责任,原告王某自己负担40%的责任。因此,被告陈某需赔偿原告王某损失88742元,其余损失,由原告王某自行负担。
石门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常德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审结后,为规范出租车司机服务标准,石门法院向石门县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出租车司机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对出租车司机的监管机制。
法官说法:规范服务避免纠纷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因过错侵害王某健康权,其应当承担王某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因王某自己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减轻了陈某的赔偿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出租车司机在运营过程中应当规范服务,避免与乘客因拼车等不当行为发生矛盾纠纷。同时,也提醒民众在遇到问题时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用理性处置问题,不能任性而为,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