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海龙 王丽娟)“法院同志尽力了,我同意终本执行……”明某(化名)在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终本约谈时说道。
2014年,朱某(化名)与儿子朱某甲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向明某借款109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20%。借款期限届满后,明某多次催讨,朱某仅偿还了30多万元利息,其余本金一直未偿还,明某遂将朱某及其妻子吴某、儿子朱某甲诉至本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朱某、吴某、朱某甲共同向明某偿还借款本金109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0%标准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明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刘海龙立即对被执行人朱某、吴某、朱某甲进行全面网络查控和线下查人找物,并向其发送执行文书,督促其履行生效判决。
经过一番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朱某、吴某、朱某甲经营不善、亏损较多,现仅剩自用汽车和房屋,银行和网络资金仅剩几百元钱,以上账户均被法院冻结,房子及车子也被查封。承办法官遂向申请人明某告知了以上情况,并询问有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明某提供了两条财产线索,一是朱某曾在A、B两村承包修路工程的工程款可提取,二是朱某甲在黄州区经营了一家体育器材店的收入可提取。
收到线索后,承办法官立即前往A、B两村村委会,经调查发现,A、B两村确有修路工程,但和朱某无关。而后,法官来到明某所说的朱某甲经营的体育器材店,发现朱某甲确实经营过该店铺,但由于经营不善已倒闭,且该店铺已于4年前转让,朱某甲已从个体户转为以打零工为生。
核实相关线索情况后,法官组织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协调。被执行人朱某、吴某、朱某甲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协议由被执行人将名下房屋和车辆拍卖的款项抵偿债务,明某表示同意。
被执行人的房屋和车辆经拍卖流拍后,房屋、车辆折抵36万元抵偿明某部分债务,明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并向承办法官送来“秉公办案执法如山”的锦旗,对承办法官穷尽执行手段的工作态度表示高度认可。
一面锦旗,包含着人民群众真挚的情感,深藏着执行干警的汗水和辛勤,承载着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下一步,蕲春法院将继续履职尽责,用足用好各种执行措施,在执行上下功夫,于点滴中见成效,公正高效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