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就直播事项签订经纪合同及经纪服务协议,合作期限三年。开播后第八个月,网络主播因身体原因擅自停播,经纪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网络主播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近日,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及经纪服务协议,并综合考虑合同签订过程、履行期限、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公司运营投入及收益情况等因素,依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判决网络主播支付违约赔偿金1万元。
2021年12月21日,城瑞公司(甲方)与王某签订《城瑞艺人经纪合同》及附件《双方经纪服务协议》,经纪合同约定“由甲方安排乙方加入甲方旗下公会(直播指定公会)进行才艺表演,甲方有权自主管理乙方在线上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并积极进行企划宣传;双方系经纪合同关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播、断播、或者直播时长(每月不低于26天)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属于违约;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300万元”。同时《经纪服务协议》约定“ 关于收益分配,保底5000元/月,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期内前三个完整自然月的保底,自第四个完整自然月起,保底待遇自动取消;乙方拿甲方一个月保底,乙方任何条件下离职,乙方同意赔偿甲方一年保底费用,乙方拿甲方二个月保底,乙方任何条件下离职,乙方同意赔偿甲方二年保底费用,依次类推,不限于甲方诉讼费、律师费、车费、工时费等;双方合作期限3年”。
2021年12月22日,王某开始直播。2022年8月18日,王某向公司负责人发送微信称“有点播不下去了”“我真的播不下去了,我下个月想回家”等内容,负责人劝说王某继续直播;8月20日,王某告知负责人不再直播;8月21日,王某表示愿意继续直播,但负责人予以拒绝,并表示走法律程序。截止到最后一次直播,王某共计创收91,513.03元,其分配金额为30,645.4元。
王某辩称,其系刚毕业大学生,涉世不深,当日签完合同后公司并没有将合同留给自己。整个公司只有负责人苗某和一个运营,公司的收益全部来源于王某的直播打赏,公司仅提供了直播场所和设备,既没有对王某进行培训,也没有任何扶持和推广。直播时间是晚上9点到次日凌晨4点,因长时间的昼夜颠倒,导致精神状态差,严重影响身体健康,故其于2022年8月18日第一次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未同意。8月20日再次提出不想直播,公司表示若违约要赔偿300万元。其因害怕高额的赔偿金,才又表示愿意继续直播。
航空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城瑞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和服务协议,王某在庭审中亦同意解除上述合同,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城瑞公司主张因王某断播、时长不达标、单方停播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3年的保底费用共计18万元,法院认为:
第一,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城瑞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公司作为专业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时相较于王某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合同约定在任何条件下离职王某均须支付高额赔偿金,明显加重了王某一方的责任,城瑞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对上述条款向王某履行了提示及说明义务,甚至于王某并未持有合同;
第二,王某虽于2022年8月20日表示不再直播,但于2022年8月21日即又表示愿意继续直播,但被公司拒绝造成20日之后未能直播,故断播停播的事实的造成不能归咎于王某一人;
第三,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城瑞公司仅有一名运营人员,亦无证据证明因王某违约对其造成的损失数额及其为王某提供的具体服务和费用,王某虽存在违约行为,但违约行为较为轻微,且八个月的直播期间收入仅为30,645.4元。综合考虑王某的过错程度和违约金的补偿性功能,本院酌定违约金为10,000元。
法官提醒:
随着短视频的快速崛起,网络直播迅速走进了大众视野,其不仅造就了诸多财富神话,也成就了不少顶流网红和草根明星,成为众人心中的“风口”。致使不少怀揣梦想的年轻人纷纷踏入直播行业,希望博得一席之地,而加入公会或者签约经纪公司,则是新手主播通常会选择的“捷径”。因此,网络主播在选择经纪公司时,要选择具备合法资质且有成功案例和推广能力的公司,在签订经纪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减薪、违约及违约金等重要条款。作为经纪公司也应当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以促进直播行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