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的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履行,恶意将名下财产转移给他人,导致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损害债权人利益。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案件,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孙某与金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经法院判决,金某应当偿还孙某26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损失。
该笔债务发生在金某与妻子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判决后,金某与妻子签订了离婚协议,将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妻子和孩子名下。
由于金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金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孙某为追回债权,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金某无偿转让房屋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与张某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将双方共有房屋转让给妻子及子女,实质是金某对自己财产份额的无偿转让。在金某对外负有高额债务的情况下,这种财产分配方式对孙某实现债权形成了阻碍。经过法院强制执行,金某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见该行为从客观上确实产生了使金某财产减少、偿债能力下降、不能偿付到期债权的不利后果,影响了孙某债权的实现。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法官释法
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财产权益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行为。
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但是在对外负有债务情形下,负债一方自愿放弃应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当以不影响其个人偿债能力为前提。
债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偿还债务。
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方式对财产无偿转让或不合理分割,以达到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损害债权人利益,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