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沁水:探索“调立审执”一体化推动执源治理新模式
2023-11-10 10:48: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浩
 

  为高效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切实把“公正与效率”落实到执法办案中,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以中村法庭为试点,探索“调立审执一体化”工作模式,助推矛盾纠纷化解“一站通办”,以诉源治理推动执源治理,破除“审执脱钩”顽疾,以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答好人民满意的时代问卷。2023年以来,中村人民法庭诉前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达95%,诉讼案件自动履行率达86.7%。

  以一体机制筑牢主动履行基础

  中村法庭将调解、立案、审判、执行职能于一体,在法庭专设调解、立案、审判、执行窗口,将定分止争的工作职能向两端延伸,向前覆盖到诉讼前的矛盾调解,向后延伸至案后的督促履行、快速执行。当事人在一个法庭就能完成案件的全流程处置,突破了传统案件在多个部门、多个法官、多个程序之间流转的壁垒。

  同时,践行案结事了工作理念,将执行关口前移,分解执行要素在诉前、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在立案阶段提前发放诉讼保全告知书,引导当事人保全财产,审判调解阶段强调裁判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为执行阶段的工作打好基础。

  以全程调解畅通主动履行路径

  中村法庭发挥基层人民法庭桥头堡作用,通过“树理融”调解工作法,将预防化解职能延伸到纠纷产生的初始源头。2022年至今,中村法庭共诉前调解案件184件,调解成功案件145件,调解成功率78.8%,占同期立案案件数的36.6%。

  同时,利用自身区位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组建以各村村委主任或网格员为班底的“外援团队”,对执行主体进行扩容。对暂时无偿还能力的当事人,法庭在案件审结后主动咨询“外援团队”,对其财产收入进行调查。在案件调解中,法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可具执行性的调解协议,并向当事人释明可约定违约条款,促使债务人从“要我履行”向“我要履行”的观念转变。

  以执前督促提升主动履行效果

  积极履行“谁办理案件、谁督促履行”的新要求,将判后促执工作融入办案工作中。承办法官利用法庭审理案件、了解案情的优势,判决后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执前和解,提高自动履行率。此外,运用“一案一群”工作模式,对于可能存在逾期不履行的案件,单独建立审执衔接的联络群,灵活适用判后答疑、判后回访、判后促执等举措,延伸司法服务,兑现“纸上权益”,真正做到“执源治理”。

  对于判决后当事人暂无偿还能力但愿主动履行的案件,以执前和解形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强制执行前,给予债务人一定宽限期,达到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履行效果。2023年以来,中村法庭通过此举将案件自动履行率提升了4%。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