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觉哉(1884年—1971年)湖南省宁乡人,中国早期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之一。
谢觉哉早年在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任教。1921年,经周世钊、何叔衡、毛泽东介绍,他参加了新民学会,从此走上接受马克思主义的道路。1925年,他加入了中国共产党。随后,他担任《湖南民报》等报刊的主编,积极宣扬马克思主义思想。
在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和大革命失败后的一段时期里,谢觉哉主要在湖北、上海、湘鄂西苏区从事党的宣传教育工作,先后任党中央机关报《红旗》主编和湘鄂西省委机关报《工农日报》主编。
1933年,谢觉哉抵达江西瑞金,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的秘书,1934年1月,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秘书长兼中央政府机关党总支书记。在瑞金期间,他参与起草了选举法、土地法、劳动法、税收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惩治贪污犯条例等法律法规。
1934年10月,谢觉哉参加长征。到达陕北后,曾任中华苏维埃政府内务部部长、司法部部长、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中央党校副校长等职。延安时期,他参与起草了劳动法、土地法和婚姻法等法规法令,推出了新的审判形式,制订了适合边区实际的司法条例,是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的主要领导人。
1936年6月,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由瓦窑堡迁至保安县,谢觉哉参与领导县、乡两级政府的民主选举,创造了“投豆子选举法”,使不识字的农民都能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此法后来在苏区全面推广。
1937年1月,中央机关迁到延安后,为监督财政方针的执行和反对贪污浪费,成立了国家审计委员会,谢觉哉任主席。他举办司法讲习班和司法研究会,并通过批复案例,教育司法干部断案要公正、程序要合法;他强调判案要以事实为根据,严格执行司法程序,不准“先斩后奏”。1937年“七七事变”后,谢觉哉任中共中央驻兰州办事处代表,同年9月起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
解放战争时期,谢觉哉曾任中共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谢觉哉组织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人员,起草了新民主主义宪法、民法、土地改革法和惩治战犯条例等法律草案,为迎接新中国的成立做了大量的立法准备工作。
1949年初,他和沈钧儒、张志让等司法界人士讨论研究废除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六法全书”的问题,还为党报撰写了《废除旧法律,建设新法律》的社论。新中国成立后,谢觉哉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四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他参与起草了许多重要法律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
谢觉哉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经常教育身边的工作人员,对大小案件,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文件规定了司法工作应遵循的程序、执法的原则、审判的作风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等,使法院工作得到健全发展。
谢觉哉一生不谋私利,不图虚名,廉洁奉公,艰苦朴素,实事求是,甘做人民公仆。他是廉洁奉公的典范,实事求是的典范,也是秉公执法的好法官。“为党献身常汲汲,与民谋利更孜孜”,这是延安时期人们向他祝寿时赠送的诗句,也是他革命一生最真实的写照。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