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在某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随车出厂合格证载明,车辆为电动三轮车,最高设计车速为18KM/H。而该车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显示,车辆为正三轮摩托车,最高时速为51KM/H。后陈某驾驶该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车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的近亲属起诉主张,该车出厂合格证与实际信息不符,且作为非机动车销售,生产者和销售者未对车辆的使用性能、行驶条件作严格说明,车辆存在产品警示缺陷,应对相应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中,关于案涉车辆随车合格证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是否构成警示缺陷,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案涉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虽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该车属于机动车,但该类型车辆十分常见,且相应部门并未强制将其作为机动车挂牌上路行驶,故不应认定车辆存在警示缺陷。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涉车辆通过国家3C认证,符合法定安全标准,但鉴于车辆存在不合理危险,故仍应认定涉案车辆存在警示缺陷。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产品警示缺陷的内涵。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可见,产品缺陷的认定存在两个标准,一是不合理危险,二是不符合法定标准。但法律未对产品缺陷的种类进行划分,通常在学理上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和跟踪观察缺陷。其中,警示缺陷是指因产品提供者未对产品的危险性和正确使用作出必要的说明与警告所造成的不合理的危险。
2.不合理危险的认定因素。警示缺陷的认定首先需要判定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通说认为,不合理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的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据此,笔者认为,在认定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时,可着重从四个方面加以分析:一是产品的正常用途。若产品用于正常用途时发生损害,则产品存在缺陷。二是产品的正常使用方式。若购买者以正常的普通消费者所理解的合理方式使用产品出现损害,则说明产品存在缺陷。三是产品说明书或者铭牌上所说明的内容。产品说明书或铭牌上记录了相关功能,但是产品的实际参数和功能与说明书或铭牌所载明的不一致,则说明产品存在缺陷。四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可以作为衡量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的辅助工具。
本案中,陈某并不具备专业知识,无法从专业技术上证明案涉车辆存在缺陷,但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案涉车辆随车合格证和公告信息不一致,足以使陈某对涉案车辆的属性、驾驶条件产生误判,且该误判足以构成车辆使用的不合理危险。另外,根据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即使案涉车辆符合法定安全标准,但仍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仍应认定存在缺陷。考虑到陈某购买涉案车辆系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上路行驶,产品警示说明缺陷显然使案涉车辆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足以构成产品缺陷。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