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购入保险欲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请
2023-11-07 10:32: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晶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崔某夫妻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为子女购买了两份“两全保险(分红型)”,业务员推荐时称该保险可享受分红,亦可随时退还保险费,崔某夫妻遂同意投保,签署了《人身保险合同》并交纳首期保险费,之后每年通过手机APP扣划保险费共计15万余元。后崔某夫妻因其他保险业务与业务员联系谈及上述保险事宜,其称所投保的保险不可随时全额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如解除保险合同仅能退还所交保险费的现金价值或未满期净保险费。崔某夫妻认为,人寿保险公司并未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于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也并未就“现金价值”“未满期净保险费”作出明确定义,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全额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夫妻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并连续交纳保费续保,人寿保险公司均予以承保,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崔某夫妻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人寿保险公司亦同意解除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公司不同意全额返还保险费,但认可解除合同后按照保险现金价值和分红利益向崔某夫妻返还。本院认为,崔某夫妻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人寿保险公司曾承诺其可以全额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崔某夫妻在电话回访中的答复可以证明其对于犹豫期后可能不会全额返还保险费知情。遂依法判决解除保险合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商业保险产品种类多,不同险种保障范围差别较大,理性购买保险产品,综合考虑家庭情况、收入情况,根据自身需求审慎选择。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均以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为准,在投保过程中,无论是线下购买或是在互联网平台购买,消费者均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投保提示、健康告知等内容,对特别提示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犹豫期、退保损失、风险告知等合同重要条款,应明确理解后再签字,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应把握好确认、签字、授权、付费等关键环节,以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