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老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概览
2023-10-27 09:27: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慧 庞志红 龚荣
 

  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的生理机能不断退化,判断能力逐渐下降,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家庭、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处理缺乏辨识能力,可能作出错误判断;失能老年人还可能会受到虐待、遗弃,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司法保护制度。

  诉权保护制度

  各国重视老年人的诉权保护,通过建立义务检举和代理起诉制度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义务检举。为防止老年人因受到虐待而无力维护自己的权益,美国设立了义务检举制度。通过在社区配备专门人员,对在社区发生的老年人受虐待事件向相关部门报告、追踪并且定期回访。另外,还邀请药剂师、牧师和社会团体对老年人的生活进行监督,将存在虐待嫌疑的情况向有关机构报告。

  代理起诉。一般而言,赡养纠纷主要由年老的父母自己起诉,但因存在生理、心理和事实不能等因素,自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可由有关个人或组织代为提起赡养诉讼。1995年,新加坡国会通过了《赡养父母法》,建立了代理起诉制度。该法第11条规定,当父母由于身体、精神衰弱或任何其他原因无法起诉时,为了父母的利益,可以由父母的家庭成员、同居住的人或者其他经过父母认可的人代为提起赡养诉讼。当父母属于“弱势成年人”(即由于精神或身体虚弱、残疾或无行为能力,无法使自己免受虐待,无人照料或无法自我照料的成年人)时,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或有关法律任命的保护人代理起诉。此外,对于年满六十岁的父母,该法第12条还规定了由赡养父母委员会委员代为提起赡养诉讼的制度。

  民事保护制度

  根据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各国制定了有关老年人的民事保护制度。

  成年人照管制度。针对有心理疾患或身体有残疾的成年人,德国规定在其完全或部分不能处理事务时,由监护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选任照管人,帮助其处理事务。《德国民法典》第1896条第1款规定,成年人因心理疾患或身体的残疾不能处理其事务的,照管法院根据该成年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之选任一个照管人。该项申请,也可以由无行为能力人提出。以成年人因身体上的残疾而不能处理其事务为限,仅得根据该成年人的申请而选任照管人,但该成年人不能表明其意思的除外。这对保护心理或身体有疾患的老年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成年人后见制度。1999年12月1日,日本国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成年人后见制度(日本民法称监护为“后见”,即在背后看顾、照护)的法律,并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日本成年人后见制度分为法定后见和任意后见两种,其中,法定后见制度根据成年人的精神状态分为监护、保佐和辅助三种。任意后见制度规定,由障碍者本人在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时依自己的意思能力选任监护人,并与监护人订立委托监护合同,将有关自己的监护事务的全部或部分代理权授予给监护人。在本人因年老、精神障碍或其他丧失判断能力的事实发生后,合同生效。

  刑事保护制度

  一些国家注重对老年人的刑事保护,主要包括责任从宽、适用从宽、执行从宽和从重处罚侵害老年人的犯罪等几个方面。

  刑事责任从宽。对于老年人犯罪,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比如,越南刑法典第46条规定,老年人犯罪属于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刑种适用从宽。蒙古国刑法第52条规定,对于年龄超过55岁的女子和60岁的男子,不适用15年以上的徒刑;第53条规定,对年满6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罗马尼亚刑法典第64条规定,判决宣告时年满60岁的人不适用终身监禁。

  刑罚执行从宽。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2条规定,对于被宣告惩役、禁锢或者拘役的人,年龄在70岁以上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停止执行自由刑。阿根廷刑法典第10条规定,60岁以上的人可以在家中服刑。

  从重处罚侵害老年人的犯罪。1998年《美国法典注释·联邦量刑指南》第3章规定:“如果被告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罪行的受害者是弱势受害者,则在犯罪级别上增加2级。”其中弱势受害者就包括老年人。

  家事保护制度

  各国采用不同模式设立专门的家事法院(庭),完善家事审判制度,提高审理的针对性和专业性,促进涉及老年人家事纠纷的解决。

  在普通民事法院内部设立家事法庭。以德国、加拿大等国家为代表。德国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立家事法庭,专门处理家事纠纷。德国家事法庭分为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州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和联邦最高法院家事法庭三级。家事法官原则上要求具有3年审判经验,试用法官不能担任家事法官。

  设立独立的家事法院。以日本、澳大利亚和韩国等国家为代表。日本于1949年成立家庭裁判所(即家事法院),主要通过人事诉讼程序、家事调停程序和家事审判程序解决家事纠纷。2018年,日本颁布了《修改部分民法及家事事件程序法的法律》,对继承编进行了重大修订,新设了配偶居住权,以保障高龄配偶基本生活条件。

  设立专门的赡养父母法庭。新加坡倡导“以法治孝”,根据《赡养父母法》,新加坡成立了专门受理涉及赡养父母纠纷案件的法庭,即赡养父母法庭。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可向赡养父母法庭申请赡养令,促使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该法庭注重调解,并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