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人,再一次触及公众的安全感和心理底线。治理恶犬伤人,关键在于管人,在于法之必行。
近日,四川崇州一小区门口有未拴绳的狗突然蹿出,袭击路过的两个小孩及其他路人。崇州市警方通报称“被咬女童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违规饲养宠物,或者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是违法行为,依法可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人流密集的街区和公共场所,散养烈性犬危及公共场所安全,或者在公共场所对他人的生命、人身和财产权利产生重大威胁,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致人伤亡的烈性犬饲养人、管理人进行定罪量刑。
与其说是“狗患”,不如说是“人患”。很难想象,一条生性凶猛、咬合力巨大、攻击性极强的罗威纳犬,竟然被主人散养于人口稠密的城市住宅小区。如此放任恶犬伤人,与其说是意外,不如说是纵狗行凶。恶犬伤人,再一次触及公众的安全感和心理底线。无视法律,置公共安全于不管不顾,害人害己,始作俑者必须付出法律代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致使狗咬人事件频繁发生。
“养狗必须办证,遛狗必须牵绳”。治理恶犬伤人,关键在于管人,在于法之必行。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范养狗先管人,责任到人,到养狗人,到行政执法机关,到街道社区,到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每一次的狗咬人,都是养狗人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法律职责。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或者减少此类事件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