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向邻居借了巨款不还,经法院判决后仍拒不履行,还将各自名下车辆过户给亲属。更恶劣的是,还恶意串通他人,虚构债务,用虚假证据申请仲裁,对抗法院执行。近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认定蒋某、王某、胡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王某、胡某免于刑事处罚。
蒋某、王某夫妇陆续向邻居崔某借款近200万元用于经营钢材生意。2017年9月,龙子湖区法院受理原告崔某诉被告蒋某、王某、某商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崔某本金196万余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蒋某将其名下车辆过户至其外甥胡某名下,王某将其车辆过户至其姐姐名下。
2019年6月,因蒋某、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法院依法裁定扣留提取二人共同所有的两处房产租赁款。同年7月25日,蒋某伙同胡某向江西九江仲裁委员会提供虚假对账协议、虚假对账单等证据申请仲裁。经仲裁调解,确认蒋某欠胡某160万元。胡某遂向当地法院申请执行,后二人在执行阶段就上述房产租赁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蒋某将租赁款交付给胡某,以此对抗法院执行。
发现上述情况后,法院以蒋某、王某、胡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3月,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案件审理阶段,蒋某和王某迫于刑事处罚压力,经批评教育,主动认识到错误,与崔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额履行给付义务,清偿全部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王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被告人胡某伙同蒋某转移被执行财产而拒不执行,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在庭审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当庭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