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纠纷致残,三方责任如何认定?
2023-10-25 15:35: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办公室纠纷致残损害赔偿案,认定受害人、行为人、用人单位应根据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判决行为人、用人单位赔偿受害人相应损失。

  刘某、苟某均系某地产经纪公司员工。2021年1月6日下午上班时,刘某向苟某索要前日打麻将所欠200元,苟某走到刘某座位旁时,刘某拍了苟某身体,苟某遂用手推向刘某额头,刘某倒地。其后,刘某因摔倒后出现头晕,右侧肢体麻木,活动受限,伴短暂意识丧失,即感头痛,前往医院治疗。经多次治疗后,刘某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外伤后颈脊髓过伸性损伤伴不全四肢瘫,神经源性膀胱等,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七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苟某、某地产经纪公司应就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根据刘某数次住院的病历,其患有中颈椎后纵韧带骨化伴椎管狭窄等多种疾病,根据一般常理,上述疾病不会因苟某推一下刘某额头而产生,上述疾病应为刘某自身潜在疾病,因此,应当认定刘某此次受伤主要是因自身疾病引发。

  苟某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并不会造成受伤,但刘某具有特殊体质,苟某的外力会诱发刘某身体情况发生变化,因此,苟某应当对刘某的此次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次事故发生于工作时间,某地产经纪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未对员工尽到管理职责,对刘某、苟某的行为未予以制止,其对刘某此次受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判决苟某向刘某赔偿149037.52元,某地产经纪公司向刘某赔偿100854.82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现实生活中,同事间因玩笑、争执或其他原因产生肢体接触的情况屡见不鲜,此过程间极易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对于责任承担,本案重申了民法典一以贯之的过错责任原则及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的通行观点。本案提出了用人单位未履行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人员管理义务时,应就人员间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观点,得到上级法院支持,具有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履行管理职责、规避可能损害的重要作用。同时,引入用人单位责任也有助于受害人损害弥补,合理分配了风险负担。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