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索赔纠纷。
2023年1月1日15时15分许,乔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老310国灵宝市某镇境内路段行驶至某镇加气站前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70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乔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间内。
王某与乔某及保险公司就赔偿事项协商不成,诉至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乔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821.96元。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其同意在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已超过退休年龄,其主张的误工费不应支持。
王某陈述,其系某村村民,事故发生时承包耕种土地,并提交了村委会证明,种粮补贴发放证明等相关证据。
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平法庭经审理认为,王某受伤时虽然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王某提交的种粮补贴能够证实其从事农业生产,依靠劳动维持生计,保险公司单纯以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且未能提交王某丧失劳动力的证据,故对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260.11 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
法律提倡老年人参生产活动,老年人参生产活动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就业、再上岗。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特别是在农村,60周岁以上的人还在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很多。超过退休年龄也不代表必然丧失劳动能力,故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依据。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合法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在结合其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相关事实后,依法应支持其误工费的赔偿请求,这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也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