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月20日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慈善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审议,与首次提请的草案不同,这次修改由“修订”改为“修正”,只对现行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作修改情况说明时表示,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慈善法施行七年来出现的具体问题,有些是法律宣传不到位、配套规定不健全、执法不统一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可通过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来解决,目前全面修法的必要性不足。有意见认为,针对慈善领域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律制度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回应社会关切是必要的,应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要求,完善有关互联网公开募捐和个人求助行为的规定,加大对公开募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上述意见,不采用修订方式对现行慈善法作全面修改,采用修正方式进行部分修改完善,对较为成熟或者有基本共识的内容作出修改。
草案规范了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运行。明确已经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要求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增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情况;规定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募捐的,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明确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确定原则;特殊情况下慈善组织年度支出难以符合规定的,应当报告并公开说明情况;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
草案完善了公开募捐制度。降低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年限要求;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提供服务;要求募捐活动或者慈善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全面、详细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活动有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处以罚款。
草案增设了应急慈善相关制度。要求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政府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要求及时拨付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按要求公开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允许应急公开募捐方案在事后备案;要求基层政府、基层组织为应急慈善款物分配送达等提供便利、帮助。
草案强化了慈善促进措施。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明确由国务院民政、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制定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明确国家对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支持鼓励运用新技术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建立健全慈善领域捐赠人、志愿者等信用记录和激励制度;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
对社会较为关注的个人网上求助行为,草案明确,个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信息查验义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