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翻译过《苏俄民法典》?
2023-09-22 08:40: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昕杰
 

1935年,王发泰编译的《苏俄民法典》出版。 资料图片

  著名翻译家耿济之首译俄罗斯民法

  1923年6月,在《新青年》上刊登了瞿秋白翻译的《国际歌》,成为了这首脍炙人口歌曲的中文译者。大多数人不知道的是,在瞿秋白的译本之前,有一个更早从俄文翻译而来的版本,发表在1921年的《小说月报》(第12卷号外,第467-469页)上,不过歌曲名译得比较长,叫《赤色的诗歌——第三国际党的颂歌》。也许就是这个歌名和发表在文学期刊上,影响了这个国际歌译本的传播度。这个俄文译本的译者是耿济之和郑振铎。法学界对郑振铎很熟悉,但对耿济之或许比较陌生。耿济之是我国近代著名的翻译家、文学家,也是本文要谈到的第一位俄国民法典的译者。

  耿济之,名匡,上海人,曾在北平俄文专修馆修习俄文,1918年就开始翻译俄国文学作品,包括托尔斯泰、高尔基、契诃夫、屠格涅夫、陀思妥耶夫斯基等人的作品,是我国俄苏文学最重要的翻译者之一。耿济之思想进步,曾与瞿秋白、郑振铎共同编辑了《新社会》和《人道》刊物,积极转播新思想。他在民国时期长期担任驻苏联的领事职务,回国后也一直从事中俄交流和俄文翻译工作,1947年在沈阳逝世。郑振铎这样评价他“君文豪雄,君性纳朴;今之善人,谦退恭肃;埋头著作,卑斥征逐;劳碌一生,译文千轴”。

  耿济之与俄国民法产生关联是在民国初年,司法部余绍宋组织翻译“外国法典丛书”时需要俄文翻译,就邀请耿济之担任俄国法律的译者。彼时《苏俄民法典》尚未颁行,余绍宋邀请耿济之翻译的俄罗斯民法实际上是《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第十卷第1部分《民事法律汇编》,这部法律汇编是1826年尼古拉一世编纂的。清末法律修订馆曾翻译过其中的部分章节,但未翻译全文,耿济之在1921年将这部法典草案全文翻译,并由司法部参事厅以《俄罗斯民法》为名出版。这也是最早的俄罗斯民法典中译本。

  耿济之的俄文水平无可置喙,但法律翻译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由于对法律概念并不熟悉,这部中译本的文字显得比较“白话”。这四卷的标题,耿济之的中文译为:“亲族之权利义务”“一切财产上权利取得及保守之顺序”“取得并保全财产上权利之限制”“契约书上之义务”。其实像“契约书上之义务”就是“合同之债”,耿济之不谙民法,只能意译。除了民法之外,耿济之还译了“外国法典丛书”中的《俄国协作公司及其联合会条例》。这些法律译本他都署以耿匡之名,以至于法学界和文学界并不知道这两个署名其实是同一个人。耿济之英年早逝后,被当时报纸报道为“直接译俄文之最成功者”(《大公报》重庆版,1947年3月4日,第2版),他在翻译界和文学界影响至今,但却少有人知道他以耿匡之名首译俄罗斯民法一事。

  民国时期的《苏俄民法典》中译本

  耿济之翻译的这部法典虽是第一部以“俄罗斯民法”为名的中文译本,但由于该法典的内容不具有太大的借鉴价值,并未在当时引起较大影响。1922年,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制订完成并于1923年施行,这部法典开创了社会主义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当时尚在德国的马德润通过德国法律杂志了解到苏俄民法的最新情况,译就了《俄国民法概要》一文并发表在《法律周刊》1923年第7、8两期,文中指出了苏俄民法与既往国外民法的不同之处,最后马德润说明他只大概介绍,是因为“此种新法律之良否,现时尚不能加以断定,兹特略述其大概耳”(《法律周刊》1923年第8期,第16页)。

  马德润是近代德国法律译入中国的重要人物,并曾担任清末宪政编查馆外务部的德俄股股员,负责翻译德俄两国的法律。(参见《谁最先用中文翻译了德国民法典》一文)民国初年,马德润就任修订法律馆总裁,他在寻得苏俄民法全文后,委托当时修订法律馆的馆员周宣极译为中文。一年后,由周宣极自俄文直接翻译的《俄罗斯共和国民法》中译本出版,与苏俄民法典的版布仅隔了一年时间。马德润为这部《苏俄民法典》的第一个中译本写了序言。在序言中,马德润谈道:

  一国之民法,必须应社会趋势之倾向与民族经济之状态,始能适合国情、推行尽利。欧战以还,各国经济组织顿改旧观,其中呈激剧之变化者,莫如俄国经济之变迁,成民法之改造。旧民法既经无效,新民法乃于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一月施行。就其性质言之,与东西各国民法之沿袭旧法者迥然不同,独开一新纪元,自成一新系统。

  这部法典译本的译者是周宣极。周宣极字介春,湖北武昌人(农商部总务厅文书科编:《农商部职员录》,1925,第72页),与之前俄罗斯民法译者耿济之情况类似,也并非法政人物,只是由官方指派进行了法典的俄文翻译。周宣极擅长的领域在农业,他曾在《农商公报》(1918年第5卷第2期)发表过《阿尔泰务农纪要》。周宣极的译本影响较广。1925年,由孙中山创办的广东法官学校在其编辑的《平等周刊》创刊号上转载了周宣极译本的总则部分,并引用马德润“独开一新纪元,自成一新系统”这句话介绍这部苏俄民法典的精神。(《平等周刊》1925,第1期,第11页)

  在周宣极自俄文译出的《苏俄民法典》之后,陶希圣自日文译本也转译了苏俄民法典的继承法条文,即苏俄民法第416条至435条,发表在1926年第1期的《法律评论》。1928年,又一部影响力较大的译本出版,这就是顾树森组织翻译的《苏俄新法典》,其中第五编为苏俄民法。

  顾树森,字荫亭,江苏嘉定人。他的父亲顾维忠是中国近现代外交家顾维钧的堂兄,因此顾树森算是顾维钧的堂侄。他就职于中华书局,并任《中华教育界》杂志社主任,长期从事教育理论的研究,是近代中国著名的教育家。1922年,顾树森赴欧洲研究西方教育,先后游历了德国、法国、意大利、苏俄等国,写成“游欧丛刊”,1927年在中华书局出版,其中包括《苏俄新教育》。1928年顾树森编译出版《苏俄新法典》,包括苏俄联邦新宪法、苏俄联邦共和国旧宪法、苏俄劳工法典、苏俄劳农法典、苏俄民法和苏俄刑法六编,蒋中正为这部书题写了书名。从顾树森的经历来看,他既没有俄文基础,也不是法政人,而且在中华书局工作期间,他还编译出版了大量涉及多个国家的政治、教育、法律和经济资料。因此虽然这部法典署名顾树森编译,但更大的可能是由顾树森组织中华书局编译人员进行的合作翻译。

  在顾树森译本之后,20世纪30年代初还出现过两部由日文转译的《苏俄民法典》译本,分别是陈士诚翻译的《苏俄新民法》和王发泰翻译的《苏俄民法典》。1932年,朝阳大学的陈士诚开始在《法律评论》连载翻译《苏俄新民法》,从1932年第9卷第17期至1932年第9卷第34期载完。陈士诚,别号幻云,福建霞浦人,曾任民国时期最高法院书记官(朝阳学院编:《朝阳学院教职员录》,1932,第20页),民国法官训练所四期法官(法官训练所同学录,1947年,第85页),留学东京法科大学(原文如此,《霞浦县志》,刘以臧等修、徐友梧纂,1929,第37页。疑为东京帝国法科大学)。1946年5月,曾作为最高法院的刑庭推事,参与了对汪精卫之妻陈璧君的终审。陈士诚对苏俄及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关注较多,还翻译了《苏俄新特殊破产法及和议法》(《法律评论》1930年第8卷第5期,第6-14页)《苏俄儿童保护规定》(《法律评论》1932年第9卷第13-14期,第11-15页)《古巴之刑法草案与蒲哈林之思想》(《法律评论》1932年第9卷第36期,第11页)《论罗马尼亚之侵犯公序取缔法》(《法律评论》1932年第9卷第37期,第23页)等。

  1935年,王发泰编译的《苏俄民法典》在平凡社出版。他本人此时还旅居日本,在译本的弁言中他指出:

  我中国国民对于俄国实情,殆鲜有知其梗概者。……其所采之主义,然抑自资本主义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社会,所必经之径途,绝未可厚非。即其以寥寥四百余条,除当我民法、公司法二法典之用外,尚将我保险法全典及训政时期约法暨土地法多条,亦定入其中,已足见其法典于社会化、公法化之性质所具特多。实为近世民法之最新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以克服个人主义的社会本位自居,但较之苏俄民法的社会化和公法化还差之甚远。在民法典译本出版之前,王发泰还翻译了一些日本学者介绍苏俄民法的论文,其中一篇日本学者末川博所作的《苏维埃俄罗斯民法之侵权行为法》译刊在《政法月刊》(1933年,第9卷第2期,第94-99页)上。在译文的文末,王发泰以译者名义感叹:我国民法虽后在1928年施行,然犹未从个人主义脱出,谓余不信,请证之我民法第五款侵权行为第184条亦可窥见其未可与苏俄民法比美处。

  五十年代以后的《苏俄民法典》中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由王增润译、王之相校的《苏俄民法典》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于1950年编印发行。王增润,字泽民,民国时期曾在东省特别区域地方审判厅任职,担任法庭翻译(司法部编:收回俄国法院监所记,1921),后在北京从事律师职业。王之相曾在民国时期任国立北平大学俄文法政学院院长,与民国时期的译者相比,两人都是既通俄文又懂法律。1956年,郑华翻译的《苏俄民法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与之相伴的还有一大批苏联民法的研究著作,包括 C·H·布拉都西主编的《苏维埃民法》(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1955年)、玛·雅·克依里洛娃的《苏维埃民法》(北京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1958年)等等。这些法典和论著的翻译将社会主义民法典体系全面引入现代中国,也为我们开展第一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立法借鉴。

  1964年,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新的《苏俄民法典》,1980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翻译了这部新的苏俄民法并作为“外国经济立法选编”中的一部,同年北京大学法律系资料室和民法教研室印制了法典中译本。这部法典对改革开放的中国制定民法典提供了有益的参考。1995年,俄罗斯颁行新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就此退出了历史舞台,国内翻译这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学者主要是黄道秀教授。

  相较于20世纪对其他主要国家民法典的翻译,《苏俄民法典》虽然颁布最晚,变动较大,但在近代被译成中文的版本却最多,而且通过俄文直接翻译的比例很高,这点可能与我们的既定印象有所不同。我想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应该还是《苏俄民法典》的篇幅最小,400余条的体量仅为法德民法典的五分之一左右,译事比较简单。再者,由于中俄是近邻,苏俄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国力迅速崛起给转型中国的知识分子带来了极大的震撼和鼓舞,苏俄在政治、军事等诸多方面也与近代中国政府有极大关联,及时翻译并参考这部在某种程度上与近代中国民法典制定理念更为接近的法典,对于当时法政界而言是有需求的。

  (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