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运动会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2023-09-22 08:33: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悦倩 陈胜友
 

  编者按  亚洲运动会简称亚运会,是亚洲规模最大的综合性运动会。根据《亚奥理事会章程》规定,由亚奥理事会主席任命的仲裁法庭负责解决有关争议。由于亚奥理事会是国际奥委会的成员,自然接受国际奥委会的领导。2014年,负责管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为仁川亚运会设立特别仲裁处,2018年,又为雅加达亚运会设立特别仲裁处。由此,亚运会的争议解决与国际奥委会形成了无缝衔接。值此杭州亚运会举办之际,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亚运会争议仲裁典型案例,敬请关注。

  印度壁球运动员诉国际壁球运动联合会案

  印度壁球运动员拉胡尔·库马尔与萨基特·瓦利未获得仁川亚运会参赛资格,遂以亚洲壁球运动联合会、亚奥理事会和国际壁球运动联合会为被申请人,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处(以下简称特别仲裁处)提出仲裁申请。根据《仁川亚运会特别仲裁规则》规定,特别仲裁处有无管辖权的异议需在听证程序开始前提出。2014年9月19日,特别仲裁处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

  特别仲裁处认为,第一,本案中的运动员库马尔和瓦利不是相关条文中规定的“参赛运动员”,不构成向特别仲裁处提起仲裁申请的适格主体。第二,《仁川亚运会特别仲裁规则》规定,只有符合《亚奥理事会章程》第34条规定的“参赛运动员”才具有提出仲裁申请的资格。第三,尽管库马尔和瓦利均是壁球运动员,但他们不是该项目的顶尖运动员,也并非第17届仁川亚运会的参赛运动员或官员。此外,该争议发生的时间也不符合提起仲裁请求的时间要求。最终,特别仲裁处裁定对两名运动员提交的仲裁申请无管辖权。

  文莱马术运动员诉文莱国家奥林匹克理事会案

  文莱马术运动员纳西尔由于未获得仁川亚运会马术项目参赛资格,便以文莱达鲁萨兰国家奥林匹克理事会为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16日向特别仲裁处提出仲裁申请。

  特别仲裁处首先考虑,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特别仲裁处认为,第一,运动员未在限期内提交体检报告,是否应剥夺其参赛资格的问题,属于文莱国内体育争议。第二,根据《仁川亚运会特别仲裁规则》和《亚奥理事会章程》规定,特别仲裁处受理的争议需发生在亚运会主办国,并发生于2014年9月15日至10月4日之间。本案争议产生于2014年8月20日,离亚运会开幕还有26天,亦不符合特别仲裁处受理的时间条件。第三,依据《文莱达鲁萨兰国家奥委会宪章》规定,任何由文莱达鲁萨兰国家奥林匹克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只能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上诉需在争议发生后21天内提起。本案中,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时间已超过时间限制。因此,即使本案不是向仁川亚运会特别仲裁处提起,而是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总部提起,也超出了上诉时限。最终,特别仲裁处裁决对运动员纳西尔的仲裁申请不具有管辖权。

  马来西亚武术运动员诉亚奥理事会案

  2014年9月30日,亚奥理事会宣布,在2014年9月20日进行的兴奋剂检测中,马来西亚武术运动员戴巧玄的尿样中含有兴奋剂西布曲明成分,决定收回她获得的南拳南刀全能金牌,并将检测结果通报给马来西亚奥委会、亚洲武术联合会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由这些组织对戴巧玄再进行处罚。戴巧玄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于2014年10月1日向特别仲裁处申诉。特别仲裁处于2014年10月2日举行听证会。马来西亚代表团团长巴拉国坡认为,在经过16个小时之后才被通知尿检阳性,不合常理。通常情况下,在尿样被送到实验室之后,会马上得到检测结果,而且当时与戴巧玄的尿样放在一起的还有4份其他运动员的样本,不排除戴巧玄的尿样被混淆的可能性。

  特别仲裁处认为,戴巧玄的申诉理由和马来西亚代表团的辩解均不能成立,决定驳回戴巧玄的申诉,维持亚奥理事会的决定。

  中国链球运动员诉亚奥理事会案

  2014年9月28日,中国链球运动员张文秀在仁川亚运会女子链球比赛中以77.33米的成绩获得金牌,打破亚运会纪录。2014年10月3日,亚奥理事会宣布,张文秀在赛前兴奋剂检查中检测出尿样中含有泽仑诺成分,没收其金牌。

  2014年10月6日,张文秀向特别仲裁处提起上诉。张文秀在上诉中指出,自己实力远远高于对手,没有使用兴奋剂的动机。同时指出,尿检阳性源于食用了被污染的食物。亚奥理事会兴奋剂中心为此特别成立了一个独立小组对她的尿样进行检测和分析。

  2015年5月6日,特别仲裁处宣布,根据独立检测结果,显示泽仑诺是由被污染的食物所致,基于这一新的信息,并且在得到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支持后,认定张文秀并未违反兴奋剂规定,将归还其亚运金牌。

  韩国等六国(地区)高尔夫协会诉亚奥理事会案

  按照印度尼西亚亚运会组委会于2018年2月印发的《高尔夫运动技术手册(第二版)》(以下简称《手册》)规定,雅加达亚运会高尔夫项目仅接受业余运动员参赛。该《手册》已获国际高尔夫联合会和亚奥理事会批准。

  2018年8月16日,亚奥理事会决定对亚运会高尔夫项目的参赛规则进行修改,将高尔夫项目的参赛范围由原来的业余运动员扩大为业余运动员和职业运动员。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日本、菲律宾及印度的高尔夫协会不服上述决定,并认为有4个国家(地区)高尔夫协会选派了职业高尔夫选手参加比赛,遂以亚奥理事会为被申请人,国际高尔夫联合会以及斯里兰卡、孟加拉国等为第三人,向特别仲裁处提出仲裁申请。

  该案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的决定违反了《手册》只允许业余运动员参赛的规定,也违反了《奥林匹克宪章》关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职能的规定,请求特别仲裁处宣布决定无效。特别仲裁处审理后认为,仅斯里兰卡国家奥委会选派了职业运动员,且随后进行了替换,即只选派了非职业选手参赛。申请仲裁提出的问题已不存在,因此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

  巴林奥委会和运动员诉国际柔道联合会案

  2017年7月,巴林武术协会告知国际柔道联合会,巴林运动员阿里·西纳·穆法尔迪因伤病无法参加当月于波兰举行的世界运动会。由于穆法尔迪原为代表巴林参赛的唯一人选,所以巴林缺席该次赛事。2018年4月,国际柔道联合会认为巴林武术协会未能参加此前由国际柔道联合会组织的赛事,违反了作为国家体育协会会员义务,决定暂停巴林武术协会会员资格,处罚期至2018年12月结束。

  2018年7月24日,国际柔道联合会以穆法尔迪存在上述不当行为为由,禁止其作为巴林国家队成员参加雅加达亚运会,亚运会组织委员会随后也告知他不具备参赛资格。巴林奥委会与穆法尔迪不服国际柔道联合会的决定,以国际柔道联合会为被申请人,向特别仲裁处申请仲裁。

  按照《雅加达亚运会特别仲裁规则》规定,特别仲裁处仅对发生在亚运会开幕式前2日(夏季运动会为4日)至闭幕式开始期间的争议有管辖权。雅加达亚运会实际举办时间为2018年8月18日至9月2日。申请人主张,两封内容与争议有关的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2018年8月19日和20日)应为争议时间。但特别仲裁处认为,争议时间应为2018年7月24日,即国际柔道联合会要求不得允许该运动员参赛的决定作出之日。因此,裁定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乌兹别克斯坦自行车联合会和运动员诉亚奥理事会案

  2018年8月,国际自行车联盟应运动员奥尔加·扎贝林斯卡娅请求,将其体育国籍由俄罗斯变更为乌兹别克斯坦。按照《亚奥理事会章程》规定,亚奥理事会认定该运动员没有资格代表乌兹别克斯坦参加亚运会。乌兹别克斯坦自行车联合会和运动员不服上述决定,以亚奥理事会为被申请人、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奥委会为第三人,向特别仲裁处提起仲裁申请。

  该案焦点在于该运动员是否有资格代表乌兹别克斯坦参加亚运会。特别仲裁处审理后认为,按照《亚奥理事会章程》第52条规定,变更国籍的运动员唯有在变更发生3年后方可代表变更后的国家参赛,而申请人改变国籍未满3年,因此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