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廪实,天下安。”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之一,耕地保护关系吃饭大事,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近期,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涉及改变耕地用途的典型案件,以此警示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的违法性,倡导社会公众严守耕地红线,守护粮仓“耕”基。
将耕地出租他人种植花木
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周某因种植花木需要,与张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家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租赁给周某用于种植花木,租赁价格第一年为每亩600元,以后每年租赁价格不低于当年200公斤晚稻谷价格(按当地国家粮食收购标准价计算);租金于每年10月20日前支付;合同到期后,周某应在一个月内恢复耕地,复耕费由周某承担。后周某未按时支付租金,张某将其诉至江北法院。
江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张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所涉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且为张某家庭承包经营,实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合同指向标的物为张某作为家庭承包方代表所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对应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周某与张某将基本农田用于种植花木的经营权租赁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该院遂判令周某一个月内移除张某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并将土地返还张某,按照约定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
未经审批将耕地出租建房
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2007年,吴某与陈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吴某将自家承包的4亩耕地及荒地一起租赁给陈某建设厂房,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陈某承租后,在土地上搭建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并一次性支付了所有租金。
2009年,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因吴某家庭承包的土地未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而擅自占用耕地建造厂房,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自行拆除所建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
后吴某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陈某也未配合拆除厂房,该耕地上陈某建造的厂房后被强制拆除。陈某遂将吴某诉至江北法院,请求吴某返还强制拆除后未使用土地期间的租金、赔偿厂房损失等。
江北法院经审理认为,除法定情形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确需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案土地属吴某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陈某租赁该土地并非用于农业建设,而是用于建造厂房进行经营,改变了土地的用途,且未办理相应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故该份土地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江北法院遂判令吴某返还陈某未使用土地期间的租金,并根据具体过错程度赔偿陈某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耕地长期抛荒变垃圾场
行政公益诉讼助力土地修复
江北某镇某村内面积为27.522亩的耕地长期处于抛荒状态,并被作为倾倒堆放淤泥生活垃圾场地,致使土地资源遭到破坏。该属地镇政府,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函以及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履行监管职责且未及时组织开展复耕工作,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对该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江北法院经审查认为,长期抛荒闲置耕地资源,既不利于土地综合整治,影响土地管理,也不符合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要求。该地块堆放有大量淤泥和生活垃圾,受雨水侵蚀等作用的影响,致使土壤及地下水存在受污染的重大风险,影响该村生态环境。该镇政府作为属地政府,对辖区内因抛荒导致耕地种植条件破坏或耕地质量等级下降的土地,负有组织、督导进行复耕工作等职责。
江北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后,江北法院积极督促该镇政府落实复耕组织、督导工作,该镇政府多次与相关当事人及村民委员会沟通,就该地块复耕达成一致意见。该地块已于2023年3月初整改完毕,并于2023年3月15日通过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宁波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局复耕验收。江北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江北法院裁定准许江北检察院撤回起诉。
观察思考
提升保护意识 严守耕地红线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耕地资源是延续农耕文化的载体与保障粮食安全的根基。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趋势明显,不利于我国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稳定。
法官提醒,擅自改变耕地用途为违法行为,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均系违法行为。本文案例一中将基本农田出租他人种植花木与案例二中将耕地出租他人建设厂房而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耕地撂荒不仅浪费土地资源,导致农作物减产或绝收,甚至会导致土地退化、土壤污染等问题,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耕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本文案例三中属地镇政府对辖区内因抛荒导致耕地种植条件破坏或耕地质量等级下降的土地,负有组织、督导进行复耕工作等职责。
寸土寸金关乎国计,一垄一亩承载民生。耕地保护需要广大群众与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提升耕地保护意识,严守耕地红线,落实督导职责,让“良田”回归“粮田”,真正实现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