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应当遵循民法典所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履行充电桩安装的相关协助配合义务,将民法典精神落到实处,而不应成为充电桩安装的“绊脚石”。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和落实,新能源产业已迎来巨大的发展契机,新能源汽车发展如火如荼,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出行,积极尝试“绿色、环保、节能”的“低碳新生活”。然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进驻小区安装时频频遇到物业公司的阻挠,由此产生纠纷甚至引发诉讼,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选择,也不利于绿色低碳出行。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而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然而,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对安装充电桩心存顾虑并引发诉讼的并非个例,看似逆时代潮流的反智行为,实则也暴露了物业公司责任意识不强、设施建设存在短板、相关制度尚不健全等现实问题。具体而言,该类纠纷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物业公司责任意识不强,怕“惹火上身”。在物业公司看来,小区地下停车位充电桩的安装,不仅加大了物业公司对小区用电安全等安全事故的检查压力,同时在充电桩安装过程中可能触及其他业主利益、公共利益而被投诉。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漏电、火灾甚至爆炸,或者居民插拔充电枪导致触电等安全事故,物业公司往往难辞其咎。部分物业公司为了撇清责任、防止“惹火上身”,对业主安装充电桩态度消极,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往往主动要求业主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矛盾,希望以法院判决做“护身符”,以期减少自己的责任。
二是设施建设存在短板,老旧小区面临改造升级难题。新能源汽车是近年来汽车工业的新生事物,但很多小区,尤其是一些老旧小区在建设中并未预留新能源充电桩的用电负荷,导致有的车桩不能高效匹配,有的不堪短期内陡增的用电压力,还有的充电桩安全性能较差,可能造成用电安全、消防安全。而统一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需要对小区相应电路进行改造完善,无疑大大增加建设成本。加之充电设施售后服务跟不上,导致充电桩进小区受阻,一定程度上掣肘了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推广。
三是相关制度尚不健全,缺乏刺激配合安装充电桩的“助力器”。有关部门下发相关通知进行部署,旨在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如2015年10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2016年9月12日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对外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要求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时,要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等内容。但此类通知多为原则性规定,内容较为笼统,缺乏相应的奖励和惩处机制,抑制了物业公司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虽然小区居民有安装意愿,但是小区配套未能主动跟进。
大力发展新能源,是世界能源发展大趋势,是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应对全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挑战的战略需要。物业公司应当遵循民法典所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履行充电桩安装的相关协助配合义务,将民法典精神落到实处,而不应成为充电桩安装的“绊脚石”。为此,笔者建议:
首先,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好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博等线上线下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引导大众树立绿色文明出行理念,各尽其职、各司其职。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充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对充电桩入驻小区积极配合和协调;充电桩运营人应加强对充电技术、充电设备的技术更新、定期检查和查漏补缺,加强售后服务和保障;业主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法律意识,依法合理使用充电桩,确保充电桩使用的安全性、稳定性。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出台相关奖励补偿和惩处政策,鼓励物业积极配合业主安装充电设施,对无理由拒绝安装或对业主安装需求设置障碍的,要依法依规惩处。加快制定充电设施责任保险工作相关规定,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机制,通过建立物业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在物业准入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最后,形成治理合力。物业主管部门要当好指导者、服务者、管理者和监督者,要坚持集中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规范管理和严格督查相结合,保障充电桩顺利进驻小区。建立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消防部门、住建或房管部门联动机制,保障财政投入,完善设施建设,加强新旧小区的统一规划和统筹协调,提前规划、合理布局、相互配合、明晰权责,形成保证充电桩入驻小区、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推进绿色生活和促进绿色发展的合力。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