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能赚钱。”“只要帮我去银行取现金,用银行卡帮我转账刷刷流水,我给你抽成……”近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掩隐罪与帮信罪案。
2021年12月,郑某某、李某某、向某、刘某元(另案处理)等人约定收购、收集银行卡四件套后,将配套账号通过“飞机”软件(telegram)群提供给上线,接受境外人员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再从“飞机”群接收的指令、银行卡账号,用手机银行、支付宝等将钱转出,然后按资金流水比例(0.5%-0.7%)以日结、周结方式,约定平分提成(俗称跑分)。
经调查,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该团伙为境外犯罪团伙“跑分”洗钱总流水共计人民币9700余万元,团伙成员共获利28万余元。2022年2月,郑某某、向某、李某某、张某某均被抓获归案,2022年3月21日,刘某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0年10月,向某受田某平(另案处理)邀约,与陈某龙(另案处理)、段某(另案处理)到缅甸赚钱,向某随后邀约刘某元(另案处理)同去。以上人员先是从各地赶到贵州贵阳市会合,然后乘飞机到达云南澜沧县,由蛇头驾车送至边境一山边,在蛇头带领下步行30小时左右到达缅甸。2020年12月16日,向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来凤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郑某某、李某某涉嫌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某涉嫌犯掩隐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偷越国(边)境罪,张某某、刘某国犯掩隐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来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来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等5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转移,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向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郑某某等犯掩隐罪、向某犯偷越国境罪成立。其中李某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在掩隐罪所得犯罪中,郑某某、向某、李某某是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以处罚较重的掩隐罪一罪定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退赃情况等,分别判处郑某某、向某等一年十个月至三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该案被告人郑某某等5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掩隐罪与帮信罪均是上游犯罪的帮助犯,但其与帮信罪最大的不同在于,掩隐罪要求被告人实施了实质性的帮助行为,其帮助程度更高、主观恶性更大。本案5名被告人既提供了收集、收购的银行卡等账号,又实施了收款及转账等实质性帮助,其行为已构成掩隐罪,依法应受到法律惩处。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难以禁绝,不仅是因为其利用“伪基站”、境外服务器等网络、电信技术,非接触式的面向被害人,还因为其背后存在为其提供银行卡帮助其收取被骗资金的黑灰色产业链。“跑分”犯罪亦呈年轻化的趋势,一些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被不法分子拉拢诱惑,为其转移赃款、跑分洗钱,最终使自己深陷囹圄。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勿因蝇头小利便将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给他人,或利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将钱转到指定账户,以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