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背景下 民事审判监督机制创新问题的调研报告
2023-08-21 09:16: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自2021年10月启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以来,全国法院民事审判监督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创新机制回应各项工作任务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大兴调查研究工作部署,审监庭就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背景下民事审判监督机制创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形成报告如下。

  一、当前全国法院民事审监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近五年来,各类民事审监案件数量总体上保持稳中有升态势;受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影响,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法院相关数据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是全国法院一、二审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服判息诉率总体平稳,再审率已开始逐年走低。二是高级法院受理的民事审监案件占全国全部审监案件数一半以上,且占比逐年提高。三是申请再审、检察监督、依职权监督三类案件因法律规定启动再审标准不同等因素,再审率存在明显差异,且各地情况不一。四是从再审结果看,全国法院再审改判率和发回率分别约为29%和12%,最高人民法院该两项指标明显均高于全国。

  二、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民事审监工作遇到的新问题

  改革试点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法院推动完善再审程序运行机制,案件数量结构不断优化,再审纠错能力水平稳步提升,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一,“下交”和“上提”案件程序机制不尽完善,各高院审查本院纠错案件难度大、纠错难。其二,对审判监督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如申请再审主体、生效裁判认定、再审审查和审理范围、再审启动和改判尺度、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标准、检察监督案件处理等,同一法院不同部门、上下级法院之间、法检两院之间都有较大分歧,亟待统一规范和实践。其三,审判监督制度功能和机制效用发挥还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提升发改案件的梳理跟踪及追责、原审生效裁判的瑕疵分析和评查、对实质性矛盾化解机制的完善和实践等各项工作实效。

  三、完善民事审监工作机制建议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审监庭将锚定审判工作现代化的总目标,坚持问题导向,落实落细各项改革举措,不断推进全国法院审监工作机制创新。

  (一)加快理念更新。要强化能动司法理念,增强职权监督、个案纠错、类案同判的协调统一;要强化“在审判中监督、在监督中审判”意识,运用好规则提炼、价值引导、反向规制等再审结果效能,达到“再审一案、规范一类”的目标;要强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上级监督与同级监督、专业监督与纪律监督等各项协同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二)强化机制创新。一是创新繁简分流机制。总结推广部分高级法院已经探索建立的申请再审案件的“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分流机制,提高审判质效。二是持续推进法检联席沟通会商机制,共同化解矛盾纠纷。三是严格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制度,防止将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

  (三)坚持规范从新。一是以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和再审审理案件为主线,修改或明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二是以抗诉案件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为基础,推进法检两家规范性意见的出台。三是以依职权再审案件为牵引,填补申诉信访事项导入审监程序之空白。四是以审监案件为依托,推进案例、错案追责、审判管理等工作的全方位发展。

  (四)推动力量出新。在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背景下,亟待通过相关力量整合出新,促进民事审监业务跨域发展。一是优化审监职权配置。高级法院除审监庭承担本院案件审监职能外,各民事审判部门实质上都承担审监职能,形成“审监化”;同样,部分高级法院设有多个审监部门,其已经承担部分类型的二审案件,形成“二审化”。二是发挥审监多专业优势。审监部门在处理刑民交叉、行民交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要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作用;探索打破部门藩篱,创新跨庭组合议庭、组五人合议庭等机制。三是强化院庭长审判监督职能。院领导、审委会委员要勇挑重担,带头办理审监案件;审监部门领导要在司法责任制框架范围内,严把审监案件质量关、文书出口关。四是完善考核评价体系。要根据审监案件的特殊性,客观评价审监部门、审监法官的工作业绩。

  接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将根据院党组的统一部署,做好以下具体工作:一是继续深入开展有关问题专项调研,创新改进调研方式方法;二是加快推进有关民事审判监督程序适用司法文件的出台;三是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完成有关再审检察建议文件的会签;四是深化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严格规范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制度,进一步完善再审提审制度;五是用好“法答网”等新的业务交流平台,加强审监业务条线指导。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