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大于天,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会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销售者也会因此受到法律严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二名被告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并依法承担销售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区某在河池市经营着一家成人用品店。2020年,曹某到广州参加“保健品”展销会时,认识了一位销售“保健品”展销商,曹某通过其购买了“美国伟哥”“中药伟哥”等“保健品”,并将该“保健品”发货给区某,由区某在成人用品店内销售。曹某还多次向邓某、韦某等人销售上述“保健品”,其中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向韦某销售价值1260元上述的“保健品”。2022年5月25日,办案民警在河池市区某的成人用品店、出租房内查获“美国伟哥”“中药伟哥”等“保健品”。经检验,被查获的“保健品”内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永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区某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全案,依法对曹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区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依法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美国伟哥”等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由相关机关依法销毁。
此外,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永福法院依法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曹某、区某共同承担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26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俗称“伟哥”,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西地那非与硝酸甘油等硝酸酯类药物一起使用,会导致血压急剧下降,严重时可能危及生命健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西地那非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
法官告诫,广大经营者应当合法合规经营,若贪图利益而置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擦亮眼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警惕虚假宣传,确保从正规渠道购买合格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