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4起涉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庭审宣判,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一、韩某等3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韩某、潘某、覃某受网络上发布偷渡到缅甸可以赚取高薪不良信息的引诱,经合谋后在未办理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手续的情况下,经他人组织从河池市宜州区前往云南省边境后,结伙非法出境至缅甸,到达缅甸后受安排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同年6月,韩某在境外诈骗团伙头目的指使下,又以偷渡到缅甸可以赚取高薪为由,引诱、组织宜州籍的覃某等9人,分别从广西、广东前往云南省边境汇合,后在未办理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手续的情况下,经他人组织结伙非法出境至缅甸,到达缅甸后受安排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非法活动。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覃某和韩某分别于2020年7月、2021年5月非法入境回国,覃某、潘某分别于2020年8月、11月再次从云南省边境非法出境至缅甸。2023年3月14日,覃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判决
被告人韩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
被告人潘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被告人覃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
2023年2月7日至11日间,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绑定银行卡账户的手机银行等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核查,李某的银行卡账户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单向流入的金额共194万余元,其中包含被害人黄某等28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114万余元。2023年2月13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通过其亲属自愿退赔被害人被诈骗损失11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
2023年3月8日,被告人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产生的犯罪所得,仍将自己的3张银行卡及身份证等提供给他人用于收取、转移,从中非法获利1500元。期间,被害人丘某等3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14.5万元转入娄某的银行卡账户,后娄某采取取现的方式全部予以转移。2023年3月22日,娄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娄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5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另外1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醒
此次集中审理宣判,目的是为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涉电信网络诈骗“两卡”犯罪后,五年内不得开设新的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将违法违规行为计入个人征信,只能保留一张电话卡,五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等。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莫要触碰法律红线,犯罪后不仅被判刑,还会影响到个人征信及就业,也会影响到子女升学、就业等。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违法犯罪,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同时提醒大家一定要加强法治观念,提升反诈意识,谨防电信网络诈骗。
(以上案件的判决生效日期均为202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