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退休后再就业人员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权益如何救济?近日,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退休后再就业人员因突发疾病倒在工作岗位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乡镇中心卫生院补偿原告杨某10万元,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某的丈夫杨某某于2015年从某事业单位退休后,受聘于某乡镇中心卫生院从事司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为杨某某购买了工伤保险。2021年11月12日,杨某某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上午8点开始上班,9点50分左右被人发现晕倒在厕所内,后被送往县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11月14日死亡,死亡原因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脑干出血)。2021年11月25日,杨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认为杨某某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杨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丈夫杨某某与某乡镇中心卫生院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杨某丈夫杨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死亡,且用人单位无过错,并在杨某丈夫杨某某发病后,及时将其送往县医院救治,已尽到合理的施救义务,因此杨某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考虑到杨某丈夫杨某某确实是在被告单位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后死亡,杨某家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是客观事实,用人单位作为杨某丈夫杨某某提供劳务的受益人,应酌情对杨某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综合杨某的经济损失和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法院遂作出由用人单位补偿杨某10万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李 果 谭历伟)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杨某丈夫杨某某2015年已从某事业单位退休,其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其权益受民法典的保护。
退休后再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现实和法律存在冲突,成为老龄化背景下社会亟须关注的问题。一方面,退休后再就业群体在不断扩大,另一方面,退休后再就业人员权益却难以得到劳动法律保障。防范和化解退休人员再就业中的矛盾纠纷,作为用工关系的双方,退休后再就业人员要及时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工作期间的报酬、内容、时间、医疗、工伤、休假、加班待遇以及违约责任等,一旦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法,而非劳动合同法主张相关权益。用工单位则可以通过为拟聘用的退休后再就业人员购买商业意外险等形式规避风险。如果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且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则仍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