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出“三有”,野猪可随意猎食?
2023-07-22 14:01: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炏
 

  野猪被调出“三有”名录后,其猎捕管理发生变化,在部分野猪过度泛滥的地区,可以有计划地开展野猪猎捕活动,但猎捕仍受限制,不可随意猎捕、食用。

  近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野猪正式从“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中被除名。

  野猪被调出“三有”名录后,其猎捕管理发生变化,开展猎捕活动程序更加简便,在部分野猪过度泛滥的地区,可以有计划地开展野猪猎捕活动,但猎捕仍受限制,不可随意猎捕、食用。

  野猪仍具有生态价值。野猪虽被调出“三有”名录,但其生态价值仍十分重要。一方面,野猪可以通过吃草或果实,带动植物的种子传播,在生态链条中的意义不可忽视。野猪翻土拱地的习性,对促进森林的健康演替、调节森林的密度起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野猪作为一种杂食性动物,不仅以植物为食,还会将一些害虫作为食物,发挥着控制害虫数量的作用。同时,野猪作为肉食动物链条的重要一环,有助于维持生物多样性和动态平衡。因此,猎捕野猪不能“一刀切”,应该将其放到保护生态的全局中思考、规划,做到保护生物多样性,守护生态之美。

  食用野猪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野猪因其肉质鲜嫩香醇、营养丰富等特点,备受人们青睐。但其作为野生动物,生活环境不可控,在野外会携带大量细菌、病毒、微生物,且野猪大多没有经过检验检疫,人食用后容易引发各种疾病。

  随意猎捕野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虽然野猪被调出“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但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随意捕杀、食用野猪仍属违法行为,甚至可能触及刑法。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