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有2.64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8.7%,其中65岁以上人口为1.9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3.5%。老年人权益保护也成为老龄化背景下社会亟需关注的问题。那么,社保缴费不满十五年,可以办理退休么?退休后想继续发挥余热,应当签订什么合同?哪些权益发生变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应如何处理?针对这些问题,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了解读。
问:社保缴费不满十五年,可以办理退休么?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因此,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对于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时办理退休手续(这种情况只能逐年缴费,不能一次性补缴)。
问:退休后想继续发挥余热,应当签订什么合同,哪些权益发生变化?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退休再就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应当签订劳务合同。其如果主张加班费、带薪年假、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相关保险缴纳等福利待遇,并不能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除非双方之间另有约定)。
而在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用工,而不用给予劳动提供者任何经济补偿。一旦双方发生纠纷,退休再就业人员只能选择非劳动法律关系的诉讼途径。因此,如果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到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或者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报酬、内容、时间、医疗、工伤、休假、加班待遇以及违约责任等,发生争议后,退休人员可以按照合同法(而非劳动合同法)主张相关权益。
此外,因退休人员只能建立劳务关系,在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能作为主张劳动权益的依据,所以退休后也不再有工龄一说。
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应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且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系劳务关系。如果上述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参照工伤待遇,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由诉至法院,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因退休再就业人员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法得到支持);上述人员也可以提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权利。
此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虽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应予支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权的,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可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雇主责任险的形式予以风险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