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医疗美容法律监管制度概览
2023-06-16 10:51: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玥婷
 

  编者按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对人的容貌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因其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特点,可能对身体带来伤害。2023年5月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健委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初步构建了监控机制。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域外相关法律制度,敬请关注。

  组织体制管理

  各国通过立法对医疗美容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制,形成多种模式。

  在韩国,美容整形医院要向保健福祉部地方组织登记,要求具备一定数额的经营资金和较好的技术条件。每年三月之前,美容整形医院要书面汇报前一年的业绩,接受审查评估。凡是接受外国人美容的医院,还要有旅游管理部门的许可证。

  美国从1969年起将整形外科纳入普通外科,所以,医疗美容适用各项医疗政策、法规、制度。美国通过成熟的医美行业协会、专业行业杂志、专业基金会进行管理。在行业准入上,实行许可证制度。

  在法国,行业协会中的专业技术组织要对所有医疗和整形外科器械进行严格管理,并进行临床试验和观察。

  澳大利亚的所有微整容药物都需要通过澳大利亚药管局批准,只有专业人士包括医生或者是在医生指导下的注册护士才能进行注射。政府还会不定期发出通告,对无资质的微整容诊所进行曝光,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各州都有专门的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

  医生资质条件

  对医疗美容医生的资质条件各国均有严格的要求,有的要具备一般外科医生资格,有的则要具备整容外科医生资格。

  在俄罗斯,合法进行微整容的诊所和医生必须通过国家级别的机构批准,该审批流程和其他医疗审批流程没有明显的不同,都要符合执业许可的基本要求。整容手术必须是取得医生职业证书的医师才可以做。

  美国医疗美容医生一般先完成5年普通外科住院医生的训练,然后再当2年到3年整容外科住院医生;或者是先当3年普通外科住院医生,再当3年整容外科住院医生。整容外科住院医生培训的范围包括:颅颌面外科、手外科、创伤外科、显微外科、修复与重建、美容外科等。

  在日本,整容外科医生要满足7年的外科临床工作年限,具备一定的外科工作经验。独立开展医疗美容手术,要经过3年的临床训练,熟练掌握各种技术。

  韩国正规微整容和整容医生都要医科大学毕业,经过至少一年的实习,然后参加整容外科专业资格考试,取得医生执照。韩国大韩医院协会下属的医院审查委员会负责专科医生的培训及资格认证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

  各国不同程度地禁止未成年人接受医疗美容服务。

  全面禁止医疗美容。意大利于2013年出台新法律,禁止未成年人隆胸整形。如果擅自给未成年人隆胸,将被罚款2万欧元和勒令三个月暂停执业。在澳大利亚,严禁整容师给未成年人实施吸脂或隆唇等整容手术,除因生理或心理原因不得不进行整容手术外,18岁以下人群不许接受任何整容手术。违法给未成年人做整容手术的整容师可处2年监禁。

  在监护人同意下进行医疗美容。奥地利美容法律规定,禁止对未满16岁的少年进行美容手术。对16岁到18岁的青年人,虽可进行手术,但必须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对本人进行心理咨询;二是必须得到监护人同意;三是从同意手术到进行手术至少有4周的思考期。在美国,未成年人整容必须征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家长在同意子女整容前,要评估孩子生理和心理成熟度:必须有未成年人主动提出整容的请求;未成年人要有现实的目标;未成年人应足够成熟。在韩国,未成年人接受整容手术必须有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书。韩国整形外科协会也建议,未成年人如果想整容,必须获得家长同意并有家长陪伴。

  手术监督管理

  由于美容手术具有极大的风险,各国立法加强了对手术的监督管理。

  程序监督。日本的医疗美容制度规定,美容医院有注意的义务、预见的义务和说明的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该注意的事项都必须注意到,如果违反了“注意义务”,就要追究法律责任;“预见义务”要求必须预见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并积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加以避免;“说明义务”要求医生说明病情,讲清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手术,手术后的恢复情况,让就医者行使自己的决定权。

  告知风险。法国法律明确规定,医生在做整容手术前,应与就医者进行全面沟通交流。医生不但要制定详细的手术操作方案并向就医者介绍,还要告知所面临的风险,以及术后恢复存在的问题。此外,医生还要留给就医者一周的时间考虑,让其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接受手术。

  赔偿法律制度

  各国针对医疗美容事故的损害赔偿制定了法律制度。

  适用专门法。在新西兰,医疗事故的赔偿适用1972年通过、1992年修订的《意外伤害事故补偿办法》。该法规定:“不论有无过失,所有因意外引起之身体伤害均可补偿。其中医疗意外补偿部分,以医疗错误和医疗不幸为限。”

  鉴定程序。日本实行“医师赔偿责任保险制度”。日本医师会作为社会团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对已参加保险的医师会会员的医疗过失负赔偿责任。医师会下设的调查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均由医学专家和律师组成,两个机构分别开展调查和鉴定,参与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赔偿内容。德国将医疗损害赔偿划分为两大类,即财产性赔偿与非财产性赔偿。财产性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非财产性赔偿实质就是精神损害赔偿,是对遭受医疗损害的就医者在精神方面给予补偿。瑞典医疗事故损害补偿适用1975年实施的《病人补偿保险法》。其中规定了三大类:一是受害者的身体所受的损失;二是受害者花费的医疗费用损失;三是受害者遭受损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上限为52万美元。

  过错责任认定

  各国对医疗美容事故适用过错(过失)责任原则,就医者负有举证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国,当医疗损害事故发生需要追究责任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医患双方均不存在过错,而就医者受到的损害又较为严重,就可以申请启动医疗意外风险救助金。此救助机制类似于保险制度,医疗机构与就医者无须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进行投保,主要由政府承担保证与救助责任。

  过失大概推定原则。日本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过失大概推定原则。就医者的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至于证据证明力是否足够,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则由法官来判断。医疗机构也要举证。听了双方意见后,法官可大概推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

  在德国,医疗损害赔偿适用《德国民法典》中一般侵权过错归责原则。但考虑到患者处于举证不能的地位,德国法院提出了“大概证明”理论,只要医疗机构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就存在过错。

  事实自证原则。美国《侵权行为法》规定医疗损害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但对医疗美容方面没有具体规定,通常认为隶属于医疗行为,即同样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为了减轻就医者的举证负担,美国法院提出了“事实自证原则”,即就医者可以用明摆着的、客观的损害事实,来推断和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

  纠纷调处救济

  各国建立了医疗美容事故纠纷的非诉调解协商机制,法院则是最后一道防线。

  诉前调解协商。在澳大利亚,每个州都建立了诉前调解协商机制。悉尼所在的新南威尔士州的保健投诉委员会,具有法律赋予的某些权利,可以对微整容纠纷进行独立的调查处理。在韩国,医疗美容行业和政府联合建立了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使医疗美容损害带来的矛盾冲突得到明显缓解。

  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国,根据法国医师执业规定,医师与就医者签订合同,双方成立平等合同关系,若医疗美容机构对就医者造成损害,就医者仅可选择以违约之诉维护自身权益,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可以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法国的执业医师任职于法国公立医院,而公立医院又具有公益属性与行政属性,如果产生纠纷,就医者遭受损害仅能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民事诉讼。荷兰于1994年颁布《医疗服务法案》,规定医患双方的各项权利,后收入《荷兰民法典》第七编“有名合同”,至此,医疗合同成为有名合同,也称“医疗服务合同”。医疗美容服务适用“医疗服务合同”相关规定。就医者和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医疗美容事故后,根据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来划分责任,确定赔偿事宜。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