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邓以涛)6月14日,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刘某某违反限制消费令乘坐民航航班,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罚款2000元。
刘某某接到法院传唤后心存侥幸,未如实说明情况。当执行干警报出其乘坐航班的航空公司、航班号后,刘某某才说出了因工作需要,通过“黄牛”购买航班机票并乘坐的违法事实。法院依法对其作出2000元的司法罚款,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会承担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严重后果。通过执行干警的宣传和教育,刘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将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案件执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全国范围开展快速、精准打击违反限高令专项执行行动以来,翠屏区法院快速组织清查核实违反限制消费线索,对违反限制消费令乘机的4名被执行人采取了电话约谈、罚款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违反限制消费令、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
限制消费令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