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硕文)2023年6月5日,在第52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燕山环境资源保护人民法庭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单位某石业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案发后及时对非法破坏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并自愿认购“碳汇”进行补偿性修复,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5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河北省首例在裁判中支持以“补植复绿+认购碳汇”的方式综合修复受损害生态环境,法院在宣判同时向被告单位和二被告人发出“管护令”,对“补植复绿”树木加强管护,确保树苗成活率。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份,被告单位某石业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在承德县甲山镇西梁村为采区修建安监平台及道路,非法占用林地25亩,导致该地块植被灭失,林地遭到严重毁坏。案发后,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主动修复被破坏的林地,现土地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已基本恢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教育引导,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主动通过河北省环境能源交易所购买承德塞罕坝生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挂牌的森林固碳生态产品349.00吨,共支付碳汇认购款19999.14元,对案涉补种幼龄树木至生态环境功能完全修复期间碳汇价值损失进行补偿。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得石业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通过“补植复绿”和认购“碳汇”的方式对受损害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单位某石业公司罚金5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单位和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宣判同时,法院对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发出林地“管护令”,责令被告单位和二被告人对补植复绿的树苗继续管护浇水,对已经枯死树苗重新补种,确保树苗成活率95%以上,判决生效后管护令将送交社区矫正机构一并监督执行。
法官后语
林地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固碳释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农田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森林资源刑事犯罪不仅损害了林木本身,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服务功能,严重威胁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主动履行“补植复绿”的传统生态修复方式后,在人民法院教育引导下自愿认购碳汇,以弥补破坏至修复完成期间的碳汇价值损失。同时本案在宣判时一并向被告人发出“管护令”,督促其履行修复地块的植被管护责任,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有效修复。
承德鹰手营子矿区燕山环境资源保护人民法庭作为承德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庭,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多维度审查认定受损害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结合适用“督促令”等措施落实全面生态修复责任,促进环境资源审判的司法职能从就案办案到注重生态修复转变,为司法服务和保障“双碳”目标提供了创新经验。
碳汇是什么?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即用生态手段减少温室气体浓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缔约国签订的《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由此形成了国际“炭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陆地生态系统的有效地管理提高固炭潜力,所取得的成效抵消相关国家的炭减排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