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是指在健身娱乐、餐饮住宿、教育培训及商业零售、歌剧影院、美容美发、洗浴服务等休闲娱乐行业出现的“先付钱后消费”消费模式。这种消费模式对于消费者来说使用预付卡消费,既减少了现金使用,又获得了优惠和折扣;对于经营者来说,能够快速聚拢资金,锁定客源,迅速占领市场,受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普遍认可。
近年来,河南省洛阳市两级法院审结多起该类案件,发现此类案件对于消费者存在的风险隐患主要有:
预付式消费存在单向性风险隐患。经营者与消费者口头约定或订立格式条款让消费者预先付款提前锁定客源,可消费者预先支付款项时并不能检验未来享受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在合同履行中,个别经营者又提出诸如“本卡遗失后不再补办”“到期余额不退”等霸王条款限制消费维权。
预付式消费案件消费者维权难、法院执行难。首先是消费者举证难。实践中,大部分预付式消费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商家多数未提供相应的发票和消费明细,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拿出有力的维权证据。据统计,因未订立书面合同消费者难以维权的案件占比高达40%;其次是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面临着繁琐程序和高昂成本;最后,若经营者转移资产或宣布破产,消费者难以获得实际赔偿。实践中,一半以上纠纷均因经营者“跑路”引起,消费者即使胜诉也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胜诉权益无法兑现。
实际受害者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纠纷。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为提前锁定消费和客源给予的一定优惠,吸引大量用户,一旦发生矛盾易引发群体性纠纷。
商业监管合力尚未形成,对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预付式消费覆盖领域广、影响范围大、涉及人数多,但现行法规仅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操作性不够强,规范对象和适用范围有限,罚款金额上限仅3万元,其保护力度、范围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此外,管理职权不明确,各部门配合缺乏有效性,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出台预付式消费模式合同范本,引导消费者保护合法权益。二是设立经营者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设立预付卡市场准入门槛,强化市场监管。预付卡发行要有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行业标准,对备案企业的发卡数量和规模进行核定。四是设立履约保证金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无力继续提供服务或者“跑路”的,接受保证金的行政机关或银行代替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