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在热恋期间,难免会产生费用支出,进行经济往来。若有朝一日感情消散,甚至分道扬镳,“恋爱转账”能否要得回?恋爱期间的“借款”到底该如何定义,是“恋爱花销”还是“民间借贷”?
近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准确运用民法典的法律规定,巧妙采取明法析理和温情规劝的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恋人分手后,男方索要恋爱期间转款的案件。
甲先生(化名)与乙女士(化名)曾是一对情侣,二人热恋期间,甲先生通过微信的转账方式,向女友转款5000元,为其解决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乙女士承诺3个月归还。好景不长,二人感情出现裂痕,随即分道扬镳。但分手后,乙女士迟迟未归还此笔借款,无奈,甲先生诉至吉林高新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阅看案卷材料,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原告认为:“这5000块钱我是通过手机微信直接转给她的,聊天记录也能证明这钱是‘借款’不是‘赠与’。”但被告则认为,这笔转款是恋爱期间原告心甘情愿的支出,不愿返还,二人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人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案件中,从原告甲先生提供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被告乙女士在索要借款时,明确存在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谢谢亲爱的,帮了我一个大忙啊”“承诺3个月归还”等自认借款、还款的记录。因此,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针对被告的说法,承办法官结合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和转账记录,逐一给被告进行了细致分析和劝解,告知其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有几种不同类型。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了维系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吃饭、看电影、节日、纪念日送红包、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一般不予返还。而双方意思表示清楚借用或借款关系的,出借人是可以依据债权债务关系主张返还的。经过承办法官的析法明理,最终,夏小姐接受了法官的劝说,两个昔日的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乙女士将5000元归还甲先生。
法官提醒
怎样区分恋爱期间的钱款到底是“借”还是“赠”?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赠与性质。虽然司法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会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收入、相处时间、经济往来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方的赠与目的,从而认定是否是附条件赠与。
婚恋本是男女双方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通过相互的了解,在内心形成对对方真挚的感情,进而迈入婚姻殿堂的情感过程。恋爱过程中,双方应在守法、崇德、向善的角度规范自己的行为。在这里提醒大家,“恋爱需理智,赠与要理性”,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