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众争执薅下他人假发 法院判决道歉并赔偿
2023-05-18 14:42: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梁杰
 

  对于女士来说,头发就是个人的门面,而假发对发量稀少的女士来说,更是心中不可言说的痛。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的一位阿姨的假发被人当众扯下,不仅颜面扫地,还导致治愈多年的郁抑症复发。近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王芳(化名)与李兰(化名)都是广场舞爱好者,原本同在一个广场舞微信群里。全体群成员曾集资购买了一套音响,后李兰因故退出该群,她认为,身为群主的王芳应该退回购买音响时其先前垫付的1000元,并多次找王芳要钱未果,双方产生纠纷。

  2021年9月26日晚7点,大化镇江滨北路已经集聚了许多广场舞爱好者,李兰到此找到正在跳舞的王芳索要钱款,双方随之发生冲突,李兰在击打王芳头部一拳后,又扯掉其所佩戴的假发并拿走,致使王芳以光头暴露在众人面前,并被路人拍下视频转发。当晚王芳到大化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医院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高血压。王芳早年曾患有郁抑症,后治愈。当天被当众羞辱后,精神受到了极大创伤,后因“广泛性焦虑症”及焦虑症等相关病症,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多次到大化县人民医院身心医学科检查就诊。

  大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健康权是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及心理健康。身体权是指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

  被告在与原告发生纠纷后,不采取合法途径解决,而是采取在跳广场舞人数众多公共场合,殴打原告、扯掉原告所佩戴的假发并拿走,此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和身体权,故对原告的相关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大化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重置假发费用19800元、医药费3115.26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27915.26元。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