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由民政部门提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权案件,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判决撤销屈某、易某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人马某为小花的监护人。
小花今年6岁,系屈某、易某同居期间所生女儿。2018年2月,屈某聘请马某为保姆,并将10个月大的小花交由马某接回家中代为照顾,约定每月支付工资3500元。不久后,屈某、易某两人分手,在支付马某3个月工资后,屈某、易某两人便一直以“已经分手”“没钱”等理由拒绝支付工资。马某自行垫付小花所需生活费并代为抚养照顾至今。其间,马某还自行垫付费用将小花送至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为避免小花受到幼儿园小朋友的排挤和嘲笑,马某始终与小花以母女相称。
马某因担心小花没有户口而无法入学,于2023年2月向垫江县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垫江县民政局向垫江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屈某、易某的监护人资格。2023年4月,申请人垫江县民政局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屈某、易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人马某担任小花的监护人。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庭审中,易某未到庭应诉,屈某到庭应诉并承认多年来未对小花尽到监护人职责。垫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屈某、易某相互推诿不履行抚养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第三人马某与小花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更无法定抚养义务。马某在未获得绝大部分报酬的情况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之情,将小花视如己出,使小花健康快乐地成长,与小花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并自愿要求承担监护责任,其行为既值得肯定和赞扬,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申请人垫江县民政局也同意第三人马某担任小花的监护人。从有利于小花的学习和成长角度出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撤销了原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第三人保姆马某作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