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台光谱设备的修理,双方发生纠纷,案件经过两审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各自履行了对应的义务。5月15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庭干警来到纠纷的标的物所在地,屏山经济开发区石盘工业园宜宾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协调并见证双方按照生效判决主动各自履行了判决书约定的各自义务,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2022年6月6日,原告宜宾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易某签订《光谱维修合同》,由被告到原告处对原告所有的一台光谱进行维修,因被告无法进行维修,被告提出由其提供另外一台同型号光谱设备,将原告光谱设备上的配件拆除下来,安装到被告提供的光谱设配上,由被告进行安装调试,保证光谱设备有21个检测通道并能合格使用。
双方于2022年7月11日签订《光谱安装调试合同》,约定由被告从江苏发送一台同型号光谱到原告实验室,被告负责安装调试,原告正常使用一周没有问题,双方签字确认交接设备,安装调试费为93000元。但被告调试的设备只有16个检测通道,无法满足原告的使用目的,双方协商未果。
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93000元及违约金18600元;被告到原告住所地办理光谱退货手续,并将原告的配件从被告提供的光谱上拆除下来,并安装到原告原有光谱设备中。
2022年12月12日,屏山法院判决被告易某到原告宜宾市某机械公司铸造车间化验室,拆除被告提供的光谱检测设备上激发仓的激发组建一套,安装回原告所有光谱检测设备,退还原告宜宾市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93000元。
易某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4月24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判项,增加一款由宜宾某机械公司退还易某提供的光谱检测设备。
法院判决生效后,双方未提出执行申请,而是向一审法院原审判团队求助,希望在法院见证下各自履行对应义务。屏山法院民事法官没有简单指导双方申请执行,而是本着减少诉累、及时化解纠纷原则,安排干警到纠纷现场。通过现场检测,确认设备正常并拆除安装,被告当即退回了调试费93000元给宜宾某机械公司,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