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高度强调:“完善协商民主体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经过长期不懈努力,我国协商民主发展路径不断完善、具体形式不断丰富、框架体系不断健全,展现蓬勃活力,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体系,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好保障人民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推动协商民主这一独特、独有、独到的民主形式彰显更大优势、发挥更大效能。
协商民主是在党的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加强党对协商民主的领导,切实落实党中央对发展协商民主的各项要求,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质量和水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协商民主工作格局,把协商民主建设纳入党委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原则,制定年度协商计划,统筹安排协商活动,对明确规定需要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把协商作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必经程序。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开展协商,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调整完善,使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
当前,我国形成了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协商渠道。近年来,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出台,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新时代新征程,要进一步健全各协商渠道主干制度,确保协商民主在各个层面都有制可依、有章可循。根据不同协商渠道的优势和特点,制定制度文件,分类形成制度规范、实施步骤和工作规则,明确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进一步搭建协商民主制度的“四梁八柱”,构建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关系顺畅、运行有效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
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既包括实体性制度建设,也包括程序性制度建设。程序性制度是实现实体性制度的重要保证。只有程序性制度设计合理、严密有序、运转顺畅,实质性制度确定的内容、价值和目标才能真正实现。协商民主的程序性制度,主要是指开展协商民主活动的基本程序、工作流程、具体步骤、主要环节、工作要求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应按照科学合理、管理有序、简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加强协商活动程序设计,规范协商计划制定,完善协商议题提出、协商活动组织、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形成程序合理、相互衔接的运行流程。健全协商规则,对协商的参加范围、讨论原则、基本程序、交流方式等作出规定,让不同观点充分表达和交流,更好增进了解、深化认识、增进共识。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人民政协在协商中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的特点和优势。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要抓住健全政协工作制度这个“牛鼻子”,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提高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水平。立足协商式监督定位,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机制,健全提案、会议、座谈、论证等多种协商方式,规范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完善委员联系界别群众的制度机制,畅通和拓宽各界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结合实际搭建对话交流、恳谈沟通的平台,用好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愿望,深入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协助党和政府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协助党和政府增进人民福祉。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水平,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广泛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
(作者为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