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女士的右手因工受伤,造成六级伤残,治疗终结后,B公司为其安排了其他工作岗位,但丁女士手疼难耐,无法正常工作,便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却拒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那么,丁女士究竟能否获得这笔赔偿金呢?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被告丁某某于2017年7月到原告B公司工作,该公司为其参加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2021年7月15日23时30分,丁某某在车间工作时,右手不慎被挤伤,遂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没有安排人员护理,也没有支付住院护理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经鉴定,丁某某构成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丁某某工伤治疗终结后,B公司为其调整了工作岗位,但丁某某因手痛无法工作,于2022年6月12日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同意丁某某辞职,可仅向其支付了武陟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920元和鉴定费300元。
丁某某向武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B公司支付丁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31.15万元。B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武陟县人民法院。
原告B公司称,被告工伤治疗终结上班后,原告为其调整岗位为过磅员,该工作不存在导致手疼的可能,原告为被告安排适应工作,被告不存在失业的可能,但被告放弃企业为其安排的符合其条件的工作,故不得以此向原告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被告丁某某辩称,因被告手伤是经过工伤认定的客观事实,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但原告B公司为被告调整的工作都需要右手操作,原告完成工作十分吃力,手疼难忍,才被迫辞职。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某作为B公司员工,因工伤构成六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丁某某与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B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判决原告B公司支付被告丁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3516元、住院护理费2843.14元、经济补偿金1372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516.75元,以上合计299600.89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B公司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