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数字教育著作权保护 保障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
——北京互联网法院关于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3-04-27 11:25: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图一:2018年9月至2022年12月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结案方式占比情况

图二:2019年至2022年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收案量情况

  核心提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要推进教育数字化,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推动数字教育健康发展是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学习型大国的必然要求。北京市教育产业发达,同时也是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的多发地区。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其中就包括大量的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案件。为了妥善处理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规范数字教育行业发展、推动建设教育强国和学习型社会,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自2018年9月至2022年12月该院受理的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1.收案量增幅明显,案件判决率高。2018年9月至2022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案件2733件,审结2578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1068件,以调解或撤诉等方式结案1510件(见图一),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在该类案件总数中的占比约为41%,高于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案比例。该类案件的收案量前期呈高速上升趋势,后期呈下降趋势,前后变化幅度较为明显,其中2019年至2022年收案量分别为95件、184件、1494件、933件(见图二)。

  2.侵权形式呈现多样性、隐蔽性。该类案件中,被告一般通过销售、赠送、配音、在线课堂使用等多种方式使用教育产品,侵权方式较为多样。例如,在某公司诉侯某等著作权纠纷案中,被告运营的涉案店铺未经许可,通过在线聊天群、网盘等方式向其买家提供课程视频和资料,使得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此外,该类案件中,被告通常依托在线渠道(如电商平台、教培平台、短视频平台、二手交易平台、网盘、网站、论坛、聊天工具等)与其他主体分工合作,匿名提供、分享原告的教学教材、视频、录音、讲义、课件、答案等,侵权形式较为隐蔽。例如,很多被告在网店中销售涉案考试教材,买家在该网店购买教材后,需经身份验证后才能进入被告指定的考试交流群,再通过群内的网盘链接及密码下载教材电子书。

  3.新技术、新应用引发的新型侵权行为不断涌现。该类案件中,不断出现因点读笔、AI早教机器人、有声读物等新技术、新应用使用而引发的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例如,在某点读笔案件中,使用者通过扫描点读笔上的二维码进行联网配置后,借助点读笔上的摄像头识别教材,可同步读出教材内容;又如,在某AI早教机器人案件中,AI早教机器人通过内置教材文件定向链接的方式,在线提供涉案教材的在线点读播放服务,使阅读者可随时在线点读播放。可以预见,今后随着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断发展,涉及新技术、新应用的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将进一步上升。

  4.维权主体集中,案件具有类型化、批量化现象。该类案件中,起诉主体主要集中在各大出版社公司、教培机构、教师等,维权主体相对集中。同时,存在原告因同一被告批量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而提起的批量化诉讼现象,案件中除侵权作品不一致外,其他案件事实方面基本上相同或极其类似。例如,在某教材系列侵权案件中,因被告使用原告多本教材,原告起诉被告多达21件案件。在另一授课视频系列侵权案件中,因被告使用原告多个视频,原告起诉被告多达10件案件。

  二、原因分析

  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案件呈现上述特点,与数字教育发展、社会教育需求、国家政策导向以及数字教育作品的创作及传播等因素密切相关。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1.数字教育发展进程提速,相关规则有待明确。近几年,线下教学因新冠肺炎疫情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数字教育发展进程随之明显提速,而相关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尚待提升,有些涉及数字教育著作权的法律规则还不够清晰,随即在实践中产生相应的纠纷,法院收案数量大幅度提高,判决率也比较高。

  2.数字教育社会需求不断增强,侵权方式日益多样。社会大众对教育产品需求日益增强,公众通过网络进行学术研究,特别是学习外语、专业知识、各类技能,接受各类考试培训、早教等,社会求学需求旺盛且持续,学习内容丰富多样。在此背景下,部分侵权主体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为谋取非法利益,依托各类平台和各种技术手段实施多种直接、间接侵权行为,造成侵权形式呈现多样性、隐蔽性特征。

  3.新技术、新应用发展迅速,引发新型侵权行为。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尤其是5G、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感知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广泛应用,数字化和“互联网+”教育正深度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引发新的教育变革。部分教培主体在依托上述技术、应用措施提供、推介教育产品时,容易产生著作权侵权行为,引发新型纠纷。

  4.维权技术手段日渐便捷,批量化维权增多。在部分案件中,维权人借助鹰眼查询等技术,对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大批量检索、取证。有些商业维权案件的原告在获得授权后不使用、仅维权,批量提起同类诉讼,再进行利益分成。这种维权模式导致该类型纠纷数量多、占比高、类型化突出。

  三、对策建议

  数字教育著作权侵权行为频发,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成为网络空间著作权治理的重点。人民法院应当立足审判职能,加强与行政机关、行业主体等协同治理,形成体系性矛盾纠纷解决路径,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推动数字教育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1.树立规则、参与治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进一步树立数字教育作品的类型认定、权利归属、侵权认定、赔偿责任等方面的裁判规则,为妥善化解主体纠纷、规范数字教育行业秩序、促进数字教育行业良性发展提供指引和方向。通过精心审理疑难、复杂、前沿典型性案件,全力提升审判质量水平,实现“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的目标,鼓励优质内容创作,治理侵权乱象。

  强化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发挥,定期梳理审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凝聚司法经验和集体智慧为疑难案件“会诊把脉”,确保案件质量。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裁判规则库建设,发挥裁判规则库的辐射引领作用,努力将数字教育著作权裁判规则转化为各方主体参与数字教育活动的行为指引。强化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类型化案件要素式审理、司法裁判智能化辅助,进一步提升互联网司法效能。

  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同治理,建立针对数字教育领域的“行政—司法—行业”协同机制,共建良好的数字教育著作权保护生态,为数字教育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鼓励广大的数字教育产品创作者努力提升权利意识,积极参与版权保护,同时联合众多互联网平台、短视频公司携手共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树立行业规范、灵活化解纠纷献计献策。

  2.倡导发挥平台优势,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倡导数字教育平台立足自身优势,促进教育资源共享、共通,覆盖社会各类求学主体,更好造福广大学子。倡导数字教育平台创新教育教学模式,推动教育精细化、高效化、有序化,通过5G、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感知等新技术应用,更好提升教学水平、优化教育环境、满足个性化需求,助力数字教育发展,服务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建设。

  促进数字教育资源发展的同时,也需要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履行平台监管义务。各电商平台应依法履行对入驻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信息管理以及风险提示义务,对平台内发生的侵害数字教育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及时介入并妥善处理。各网络服务提供商应依法加强对平台内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主动发现或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时依法依规及时对侵权内容和账户进行处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3.规范行业主体行为,形成有序发展环境。依法保障数字教育产品制作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倡导数字教育产品制作者依法履行自身职能,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制作各类教育产品,及时与授课教师规范签订授课合同等,带头做好著作权保护工作。数字教育产品制作者应注重通过技术措施保护教育产品成果,注重对创作、发表、使用、授权等环节的证据固定,在诉讼中规范维权,依法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加强审判研究和调研成果转化,规范引领行业发展。以点读笔、AI早教机器人等案件为基础,加强新客体、新传播方式带来的数字版权前沿问题研究,完成“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理调研报告”课题的成果发布及转化,引导数字教育企业不断推出更多高质量的优秀数字教育作品,激发数字教育产品的创作活力。

  4.引导社会公众提高权利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院、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可以依托各类普法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普法教育,普及著作权保护知识,并适时发布侵害数字教育著作权典型违法行为案例,从正反两方面引导社会公众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持续依托媒体矩阵加强法治宣传,打造多知“e”点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品牌,陆续在视频号、抖音号发布多知“e”点知产小课堂系列短视频,就数字教育典型案例进行释法析理,让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深入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针对数字教育版权保护等热点问题,召开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服务首都数字教育发展,推动完善数字教育市场良好生态构建。

  (课题组成员:赵瑞罡 张连勇 朱阁 袁建华 刘承祖 华楠)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