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守护青山绿水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切实保护良好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以解决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的问题为目标,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
2021年9月3日,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2002年某达公司注册成立,经营期间,在仅取得探矿权、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以采代探”的方式,在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下勒哈达-莫世盖地区草原上非法采矿,利用堆浸工艺提取黄金,并且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草原563.34亩,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造成草原大量损坏。
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间,达茂旗国土资源局曾先后四次对该公司“以采代探”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16年4月25日、2017年7月20日,又两次对该公司下达《限期治理的通知》,责令该公司限期完成恢复治理工作。此外,达茂旗林草局、达茂旗环境保护局等单位,也多次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在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的督促下,达茂旗自然资源局、达茂旗林业和草原局、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达茂旗分局三部门,联合对该公司非法采矿破坏自然环境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并要求该公司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后该公司依据该方案开始对其采矿遗留的采坑、废石场、堆浸场以及被破坏的草原,采取回填、平整、边坡整形、覆土、恢复植被等方式恢复治理。
2020年12月,三部门出具了《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意见书》,认为该矿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已基本达到了《实施方案》的要求,验收通过,但仍需对植被恢复效果较差的区域适时进行补植。
2021年9月17日上午,该院公开审理该案件。经审理,包铁法院认为,被告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公司不仅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截止宣判,被告公司已经投入大量资金,对被破坏的自然环境进行了恢复治理并通过了验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公司及法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处罚金;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公司继续对被破坏的自然环境进行补植复绿。
此案是包铁法院审理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效地震慑了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犯罪,同时,提升了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保护生态环境没有局外人,没有休止符。我们要主动解开名与利的小疙瘩,补齐发展与保护的短木板,对破坏环境者敢于扬鞭子,对求利心切者敢于泼冷水,真正将生态意识牢牢树立在心。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明确了公益诉讼在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今后,针对这类公益诉讼案件,包铁法院将不断改进,一是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充分彰显公益审判职能,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二是探索创新生态修复方式,不断丰富绿色裁判规则,切实发挥案例示范引领和规则补充作用,不断探索补植复绿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裁判执行方式;三是建立健全多元共治格局,积极构建协调联动机制,深化信息数据共享、案件线索移交、环境修复执行等方面的务实合作。
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环境问题的良性发展要从点点滴滴做起,保护环境,选择参与其中而非独善其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