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接到下家公司录用通知,向老东家提交了辞职报告。兴致冲冲到新公司报到后,却被告知不予录用,陷入失业的尴尬境地。新公司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劳动者在跳槽时又应当要注意什么?
【案情回放】
想要跳槽的张女士与某公司协商确定担任财务经理职位。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张女士发送了《录用通知书》,内容包含入职岗位、薪酬待遇、报到时间等,同时要求张女士报到时提供上家离职证明等材料,并具明:“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正式生效。”
张女士回复邮件“收到”后,于第二日向老东家提交辞职报告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当张女士前往新公司报到时,新公司却突然反悔表示不予录用。“被失业”的张女士以新公司有违诚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将其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录用通知未经张女士签字故未生效,且该通知只是要约邀请,双方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缔约过程中,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其所承担的风险远高于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更应履行谨慎义务。
根据本案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足以认定双方就希望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有理由相信新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因此从上家辞职。现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应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结合张女士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张女士2万元。
一、企业发出录用通知时应履行审慎义务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劳资双方相互选择的结果,双方均享有缔约自由。但在缔约过程中,企业相较于劳动者处于明显优势地位,故更应履行谨慎义务。
企业要在对求职者的相应资质、岗位匹配度等进行全面考察后,谨慎做出录用决定;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就应当重承诺、守约定。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录用,应及时撤回录用通知,避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尽可能减少损失。
二、劳动者应注意留存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辞职跳槽前,应与新公司就录用意向、就职时间、工资待遇等情况进行确认,增强证据保存的意识,对于录取通知书、磋商记录等证据注意留存。
同时,如劳动者需主张赔偿为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实际费用(如交通费等),应留存好实际支出的票据;如劳动者主张机会成本损失的,则应当提供其他用人单位发来的入职通知书等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诚实、守信方为企业经营长久之计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机组成,不仅是公民道德的基石,更是企业经营的宝贵财富。劳动者在求职中应秉持诚信,对自身情况如实告知。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而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企业应注意在缔约过程及履约期间坚持诚信为本,依法经营、合规用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此方行稳致远。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