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出卖人向法院诉请买受人支付货款能否被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A某从2010年开始至今一直从事生猪贩卖。被告B公司系一家从事猪、牛收购、代宰、加工、批发、冷冻、冷藏、零售等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自2018年开始在A某处采购生猪,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流程习惯大致是:B公司管理人员通过电话与A某联系,向其采购生猪(谈好价格和数量),再由A某将生猪送至B公司,B公司将生猪过磅后再制作销售单,并给A某一红联票据用于其公司财务结账。自2019年12月开始,B公司仅向A某支付了部分生猪款,剩余未付生猪款已累计至170万余元。A某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22年6月将B公司诉至法院,并提供电话录音、销售单、银行流水、应付收购明细账等证据。
问: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出卖人向法院诉请买受人支付货款能否被支持?
答: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件、银行流水、应付收购明细账等证据与被告公司出具的销售单(该销售单实际功能为确认购入货物的购货单)在时间、标的物名称及数量、价格等方面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被告之间以口头形式达成了生猪买卖协议,且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向被告供应生猪的义务,被告未按时付清生猪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A某诉请被告B公司支付所欠生猪款合法有据,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A某的诉请。
【法官提醒】
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买卖合同虽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但在双方产生法律纠纷时,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出卖人可能面临因缺乏证据而导致的败诉风险。因此,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尽量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标的物名称、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从而促进合同履行、避免纠纷产生;因故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应注意留存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相对人已接受的证据,如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结算单、发票等结算凭证,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交易证据载体,防止双方产生纠纷时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