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开展“小公民法律课堂”反校园暴力普法宣传现场。
导读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聚焦未成年人“追星”领域网络诈骗、拐骗儿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虐待未成年人等问题,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倡导全社会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掉入“追星”陷阱遭遇诈骗
“你好,我特别喜欢你!××团成员小A请通过我的好友申请吧!”
“好友申请通过。您和××团成员小A已成为好友。”
13岁女孩小王刷视频时看到自己喜欢的明星私人账号被公布,不假思索加入了该粉丝QQ群。几天后,明星称自己签了合同可以用广告费给大家发一些福利,在群里发布了活动规则:支付6.66元,不仅能获得该明星的签名照还可以获得微信余额的10倍返利。为了支持偶像事业,懵懂的小王一次又一次扫码付了钱,等到小王家长发现异常时,几万元已进了偶像腰包。
原来,所谓的明星只是犯罪分子贺某伪造的谎言。2021年,被告人贺某利用QQ等聊天工具自行建群,经他人推广拉人入群后,以明星、网红充值返福利的名义将二维码发至群内,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其中,贺某虚构当红组合××团充值返福利骗取未成年人王某2000余元,虚构网红“猫妹妹”粉丝充值返福利骗取未成年人李某近2万元。同年5月10日,贺某被抓获到案并供述了尚未被掌握的诈骗犯罪事实。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尚未被掌握的诈骗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贺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贺某所诈骗的对象为未成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贺某犯诈骗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贺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的普及,电脑、手机使用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再加上“网红文化”盛行,未成年人社会经验少、防范意识差、盲目“追星”等弱点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网络诈骗的受害者。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针对未成年人“追星”领域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的立场和决心。
同时,提醒家长、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反诈教育,培养网络风险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及审美观,切勿轻易相信网络上故意搭讪的陌生人,切勿随意转账。
多次踩点偷盗婴儿未遂构成犯罪
“我也不想抢孩子,可是我真的走投无路了……”在审讯室里,姚某痛哭流涕。
原来,被告人姚某用验孕棒测出怀孕后告知了丈夫甘某。之后姚某再次用验孕棒检测,结果显示未怀孕。为了维护家庭关系,姚某决定假装怀孕。临近预产期,姚某假称去医院产子,后哄骗丈夫甘某已产一子,但拒绝探望。经多方打探,姚某得知一周姓人家有新生儿,就想把孩子抱回家。
随后,姚某开车到周家,以倒开水为由进入屋内,从婴儿母亲手里骗过孩子欲往车上抱,但被婴儿母亲抱回,姚某未得逞。过了一个月,姚某再次到周家附近转悠,被婴儿的爷爷奶奶发现,将怀疑姚某是人贩子及其车牌号的信息发到了微信群里,被广泛转发后引起当地恐慌。次日,姚某再次驾车至周家附近,被村民拦截并报警。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以收养为目的,偷盗婴儿,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姚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姚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姚某犯拐骗儿童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法官说法
中央部署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重庆法院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本案被告人为拐骗儿童,多次踩点、多次着手实施犯罪,在村社乃至整个南川区范围内引起恐慌,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本案是重庆法院积极开展“打拐”专项行动、坚决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看护,让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教唆孩子犯罪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我要报警!有偷儿贼!”一商店店主报警称其店内货品离奇丢失,怀疑有小偷盗窃。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展开调查,通过对店主的询问和调取监控视频,锁定嫌疑人为一名男子邹某、一名儿童邹小某(5周岁)。
经民警调查,这起盗窃案并非邹氏父女“第一次”下手。据了解,邹某离异后带着孩子一起生活,平时没有正经工作,生活拮据。其间,邹某两次因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邹某不仅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还教唆邹小某盗窃。
为此,申请人合川区民政局以邹某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邹小某的身心健康为由起诉至法院,申请撤销邹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合川区民政局)为邹小某的监护人,并要求邹某自当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向申请人支付邹小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另查明,邹小某的母亲、外祖母现无法查找,祖母已去世,祖父、外祖父现均在外务工且明确表示不愿意担任邹小某的监护人。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邹某不但屡次实施犯罪行为,还两次教唆年仅5周岁的邹小某实施不法行为,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因邹小某母亲及其他监护人存在无法查找或明确表示不愿监护的情形,申请人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不仅能为邹小某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协调处理其教育、医疗、心理等问题。同时,邹某的监护人资格虽被撤销,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对邹小某的抚养义务,结合邹某的负担能力和本地区生活水平,法院对申请人主张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是诠释“国家亲权”的典型案例。父母本应靠诚实劳动承担起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身体力行地培养孩子良好的品行。父母教唆未成年子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触犯法律,还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应当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同时不能因此免除其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组织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既体现国家代为行使亲权,以免使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护抚养的危困状态,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又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司法个案中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严防严惩培训教官虐待学员
被害人小唐(案发时15周岁)的监护人与某拓展公司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将小唐送进了拓展公司进行为期六个月的户外拓展封闭训练。
小唐因不习惯拓展公司的管教方式,与其他三名学员商量逃跑,并从教官办公室偷取水果刀、锤子作为工具。不久,因其他学员举报,教官杨某某、刘某从小唐宿舍搜出上述工具,并在宿舍内采用拳打脚踢、PC管抽打等方式先后对小唐等实施殴打,致小唐纵隔气肿、右肩胛骨骨折。经鉴定,小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经过数次协商,杨某某、刘某、拓展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10万元,并取得谅解。杨某某、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作为拓展公司的教官,对在此接受封闭训练的未成年人负有看护职责却对被看护的未成年人实施虐待行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杨某某、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杨某某、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禁止杨某某、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法官说法
本案是预防“特教培训”沦为暴力教育,依法惩处虐待被看护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为解决未成年子女叛逆、厌学、网瘾等问题,不少家长热衷将子女送入拓展训练机构接受封闭式训练。部分教育培训人员利用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迫切心理,采用殴打、体罚等所谓“速成”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教育,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警示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履职,同时也提醒家长、从事未成年人培训的机构等要顺应教育规律,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真正让青少年大有可为、大有作为。
■记者观察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阳光下健康成长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2021年6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实施,“两法”确立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这也意味着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跨入新的发展阶段。
2021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两法”,深入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推行圆桌审判、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合适成年人到场、回访帮教等制度机制,开展司法与行政、家庭、学校、社区保护联动机制试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充分释放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效能,共同保护祖国的明天。
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严惩、打击固然重要,但同样不能忽视侵害行为发生前后的预防和维护。近年来,重庆法院以发展未成年人权益为依归,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重点,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为导向,编密织牢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网: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出台《少年法庭案件审理范围指南》,逐步实现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打造以“一个小公民法律课堂”“一支法治教育队伍”“一套法治教育标准课件”“一间法治教育工作室”为核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四个一’建设”;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采取“评估、处置、指导、回访”四步工作法,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当然,未成年人保护光靠人民法院是不够的,全社会都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应各司其职,携手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照亮隐秘角落,让不法侵害无处躲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