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为老年人便利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保障。202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就涉老诉讼案件的起诉、立案、诉讼参与等方面的工作举措指明了方向。对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的理解应立足于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基本国情,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理念的角度出发将其视为对现有诉讼机制整体上进行的“适老化”改造,使“适老”成为诉讼机制的基本特征而非补充。基于此,明确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的意义与路径,能够从理论上巩固诉讼参与过程中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价值理念,推动具体诉讼服务措施的落地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的法治意义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不仅体现了便利老年人参与司法诉讼的直接意义,其背后更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意义。
一是有助于平等权的实现。平等权既是法治国家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又是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一方面,老年人由于生理及心理上的脆弱性导致诉讼权利行使的能力不足,事实上造成了老年人在诉讼程序中的相对劣势地位,通过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为老年人诉讼权利行使予以照顾,基于合理差别对待形成实质上的权利平等。另一方面,老年人生理机能及理解能力下降是基于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而非主观意愿,且这种劣势往往难以依靠自身经济实力或其他方面的优势予以弥补,因此,针对老年人身心特点,建立能够有效弥补老年人生理及心理缺陷的诉讼服务制度,亦体现了国家为实现社会平等而对弱势群体作出的倾向性保护。
二是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基于案件审理结果的实体性公正,更要求严格审理程序的程序性公正,后者是前者的必要前提和有力保证。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的衰退和理解表达能力的下降导致在出席庭审、举证能力、意见表达等程序环节存在障碍,使得审判人员难以准确理解其诉讼请求及核心观点,进而影响案件判决的公正性。通过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提升老年人诉讼参与质量,能够有效改善庭审沟通效率和弥合审理思路偏差,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是有助于强化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通过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引导老年人对审判权的运行形成正确的认识,对法院内部组织结构、权力分配、运作机制形成正确的认知,进而促进对审判执行流程的公开与监督,最终提升体现公平正义的审判质效。
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的具体路径
从实践来看,各地不同层级的法院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司法实务现状,在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创设及完善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尝试,但总体上看机制体系较为零散,建设水平参差不齐,难以实现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因此,应从理念和具体方式两层面入手,增强诉讼服务的精准性、协同性与实效性。与年轻群体相比,老年人受限于文化水平、年龄、身体精神状况等因素,参与诉讼能力相对缺失,此时需要审判机关适度能动主动为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
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广泛征求老年人意见。契合老年人实际需求是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的基本要求,获悉老年人需求最直接的方式即广泛征求老年人的意见。
此外,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直接涉及老年人的权益,听取老年人和老年组织的意见亦是经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的一项权利,是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提升机制建设的层级,由高级人民法院统筹本区域内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建设。一方面高级人民法院所辖案件基本能够覆盖涉老诉讼案件,另一方面能够确保区域内适老诉讼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推动省内同一诉讼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标准化办理。
以充分保障老年人诉讼过程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为价值目标。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的价值目标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为老年人提供便利,而应通过一系列方式将便利服务导向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例如在保障知情权方面,不仅要履行规则与内容的告知义务,还要阐明可能的诉讼策略选择和行为后果,指引老年人作出代表其法律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以弥补老年人“数字鸿沟”为关键。2020年我国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全面建成,提供的“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诉讼服务均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老年人在现代化的智慧司法进程中适应能力较低,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的一系列举措均应以弥补老年人“数字鸿沟”为关键。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