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以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4月以来,被告人蒋某为了谋取利益,在其位于宜宾市叙州区一大药房内,通过微信联系宜宾市翠屏区X保健产品销售商刘某(另案处理),购进10盒“野生虫草”、10盒“藏王特效”、10盒“黑豹2代”,以每盒3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2年8月4日,公安机关从蒋某经营的药店内搜出7盒“野生虫草”和4盒“藏王特效”,并依法予以扣押送检。经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蒋某销售的“野生虫草”为食品。经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测,蒋某某销售的“野生虫草”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2022年8月4日,蒋某某在其经营的药店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非法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食药品安全关乎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秩序。保健品属于食品一类,而西地那非是一种被严格控制的处方药,添加了该药的食品依法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实践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上下游不同参与者,下游参与者多数为通过网络销售的个体,或者是无经营资质的零售商。
本案中,被告人蒋某通过微信联系刘某,在对方未提供所售保健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非法购进保健品若干,在其经营的药店向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非法获利虽小,但法律惩罚不会就此减轻。
药店作为群众健康的“守护人”,药店经营者需严格遵守法律,从改善经营方法‘’提升专业能力等方面提高收入,不可走歪路。本案的裁判告诫各经销商在生产经营中,务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树立守法经营的法治理念,切不可贪利从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警示广大消费者,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对保健品的认识,增强甄别能力,不要迷信保健品的广告宣传效用,理性、谨慎选择保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