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8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苏华执行团队巧用“第三方代偿”模式,促成三方达成标的额1400万元的执行和解协议,成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湖北中农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公司)与安徽金嘉公司(以下简称金嘉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沙洋农特商贸城工程发包给安徽金嘉公司施工。金嘉公司依约履行了部分合同施工义务,因中农公司未如约支付工程款,金嘉公司遂停工并诉至法院。经审理,中农公司被判令支付金嘉公司工程款1351余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中农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2023年1月3日,金嘉公司向荆门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该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中,法院已依金嘉公司之申请查封了案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执行过程中,苏华执行团队经过对该案的经济影响评估和多方衡量,考虑到尽可能减少执行行为对在建工程的不利影响,避免被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秉承“善意执行”理念,没有径直启动对已查封的不动产的司法估价和拍卖程序,而是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寻找能够“双赢”的解决路径,力求以最少“伤筋动骨”的方式达成最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过了解,中农公司已无力完成沙洋农特商贸城项目的建设,经沙洋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中农储(沙洋)市场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储公司)同意收购该项目。执行人员遂与金嘉公司、中农公司、中农储公司三方协调沟通,从案涉项目的目标前景、司法评估拍卖法律流程等多个方面进行交流,促成三方尽量和解。
经执行团队的多次努力,金嘉公司、中农公司、中农储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自愿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中农储公司、中农公司共同向金嘉公司承担工程款及利息支付义务,分两期支付全部款项,并约定三方配合完成对案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解封、过户等事宜。2023年3月6日、7日,三公司配合法院完成了案涉项目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解封、过户等事宜。
荆门中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苏华表示,涉企执行案件关系到多个经营主体的生存发展,既要考虑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利益及时兑现,也要考虑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还要考虑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影响,杜绝“因执行案件而拖垮企业”。因此,采用“第三方代偿”方式执行和解,能够“放水养鱼”,皆大欢喜,这也正是“提能力、转作风、抓落实”专项活动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