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转移"黑钱"1700余万获利 两人因"帮信罪"获刑
2023-03-02 09:09:21
 

  中国法院网讯(邱斌 邓海铨)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判决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蒋某妹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被告人周某在明知董某平(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与董某平商定,由其向被告人蒋某妹及刘某治、罗某勇、邓某强、罗某灿(均已判刑)等人,收取银行卡及配套的电话卡、U盾等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其中,被告人周某按其收取的银行卡每1万元抽成6元计算获利,被告人蒋某妹及刘某治、罗某勇、邓某强、罗某灿各按每1万元抽成10元计算获利。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蒋某妹按照被告人周某的安排,到沙县某大酒店一客房内,将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配套的电话卡、U盾,提供给董某平、被告人周某等人,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并提供刷脸服务。

  经统计,被告人蒋某妹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当日累计流入资金182399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当日累计流入资金1809002元。被告人周某收取的10张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合计17201320.36元。

  另查明,上述流水金额中包含被害人杜某等人被他人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被告人周某实际获利2000余元,被告人蒋某妹实际获利1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收取他人银行卡10张,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上述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累计人民币17201320.36元,情节严重;被告人蒋某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2张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单向流入资金累计人民币3632992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黄东利